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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对结果出乎意料 家人欲为其改名邓清零

2009年06月17日06: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邓玉娇案”昨日一审 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免予刑事处罚———

  新华社电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此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此前,黄德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事发地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庭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邓玉娇情绪正常

  “邓玉娇案”一审于昨天8时30分在巴东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进行。据该院工作人员介绍,庭审现场,邓玉娇扎着马尾辫,精神状态不错,情绪也正常,说话思路清晰,整个庭审过程中未出现很激动的场景。她的母亲张树梅陪同她,旁听了庭审。邓玉娇在“梦幻娱乐城”的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法庭的辩论焦点在于邓玉娇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在庭上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表示邓玉娇属正当防卫,是适度的未超过限度。巴东县检察院公诉人称,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在制止侵害自己的不法行为时,致使邓贵大死亡,明显超过了必要防卫的限度。

  同时在庭上,公诉人也表示,邓玉娇是主动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经过。公诉人还在法庭上称,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整个法庭辩论过程在一小时左右,于10时30分左右休庭,11时左右法官宣布了判决结果。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其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邓玉娇可在10天内提起上诉。

  ■文/本报记者 李涛

  对话

  邓玉娇对结果出乎意料 家人欲为其改名邓清零

  昨日,在巴东县城的爷爷家,邓玉娇送走几个前来探望的玩伴,从容地坐在了记者对面。周围,她的亲人陪护着。

  记者:此刻是一种什么心情?

  邓玉娇:(点头)还好。

  记者:对一审判决还满意吗?

  邓玉娇:嗯,满意。

  记者:今天的结果想到了吗?

  邓玉娇:有点出乎意外。

  记者:你预想中会是什么结果?

  爷爷插话:她一个孩子,法律又不懂,根本没想过什么结果。

  记者:现在每天还吃药吗?

  邓玉娇:(点头)是的。

  大姑插话:吃治疗抑郁的药。

  记者:现在是不是轻松多了?

  邓玉娇:是的。

  记者:接下来有什么打算?

  邓玉娇:找份工作好好生活。

  采访结束,邓玉娇特意换上一件平日喜欢的茄克让记者拍照。爷爷说,换套新衣服拍照,是想告诉关心邓玉娇的热心人,她的一切将从零开始。为此家人还准备给邓玉娇取个新的名字——“邓清零”。

  ■文/《南方都市报》 占才强

  释疑

  案发当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强迫其陪浴并纠缠辱骂

  一个月前的5月10日,湖北小镇姑娘邓玉娇的命运遭遇了突来的转折,她的未来因为一起杀人案而陷入了未知。5月10日,是“邓玉娇案”的起点,也是决定邓玉娇人生走向的最根本依据。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真相是怎样的?巴东县人民法院昨审理查明,2009年5月10日晚,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黄德智强迫要求宾馆女服务员邓玉娇陪其洗浴,遭到拒绝。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上前对邓玉娇进行阻拦,被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据新华社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超限造成损害

  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此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表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

  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据新华社

  邓玉娇因何“有罪无罚”? “心境障碍”并非绝对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表示,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并非因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鉴定而做出的,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责,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许兰亭表示,法律并没规定,心境障碍者可免除刑事处罚,但法官会酌情考虑这一因素,减轻处罚。心境障碍不是邓玉娇无罚的绝对原因,但会为法官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增添砝码。许兰亭认为,“有罪无罚”的判决是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

  从事实看,邓玉娇确实受到了邓贵大等人的不法行为,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沙发上,此前邓玉娇未针对邓贵大等人做出过激反应。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掏刀朝邓贵大刺击,具防卫性质。许兰亭表示,因邓玉娇有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邓玉娇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的情节,也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舆论也起了一定作用。

  ■文/本报记者 李涛

  背景

  “邓玉娇案”始末

  5月10日晚,巴东县公安局接到邓玉娇报警,邓玉娇自称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刺死了对她有不法行为的邓贵大。后有报道称,邓贵大为野三关镇招商办领导。18日,巴东县通报称,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立案侦查。同日,来自北京的两位律师与邓玉娇母亲签署委托协议,提供法律援助。21日,律师与邓玉娇见面。但巴东县政府网站22日发布公告称,“邓玉娇代理律师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违反了有关规定”,后邓母宣布解除委托。24日,邓母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汪少鹏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的刘钢律师签订委托协议。29日,涉案的黄德智被开除党籍,其野三关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也被撤销。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邓玉娇起诉至法院。6月16日,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予刑事处罚。

  ■文/本报记者 李涛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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