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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介入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有一年保护期

2009年06月17日14: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强力介入家庭暴力,可发裁定禁止殴打禁止擅自处理财产

  提离婚怕被打?上法院求保护

  离婚诉讼期间该裁定最长有一年保护期限

  本报讯 记者薛江华,通讯员王飙尘、胡梯报道:遭遇家庭暴力,想离婚却怕暴力加剧,怎么办?可向法院申请“护身符”!昨日在珠海举行的全省妇联权益部长会议透露,广东首个婚内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已经在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为解决家暴案件实现了法律突破。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在全国选取10个地区的基层法院进行试点,珠海香洲区法院是广东首个试点。

  今年5月31日,香洲区法院发出了广东第一份婚内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是37岁的陈女士,丈夫在外包养情人,她在家经常被丈夫殴打。由于担心提出离婚会遭致更严重的暴力,陈女士于5月13日向香洲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病历本等证据。

  法院最后裁定禁止陈女士的丈夫殴打陈女士,责令他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违反这两条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在发出后的15天,申请人要提出离婚诉讼,否则裁定失效。但是如果在申请人提出离婚诉讼期间,该裁定最长有12个月的保护期限。如果裁定失效,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并且该裁定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

  据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介绍,以往公权力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介入,对于正在进行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干预。但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受害人在申诉前就可申请保护,法院有权强制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还可以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他们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予以密切关注。“保护令的颁布,可以说是为遭遇家暴的妇女撑起一把万能的‘保护伞’”。

  据悉,广东首个人身保护令颁发后,不少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也开始向法院寻求保护。陈女士的代理律师郭泾亮介绍,他目前受理的案件里,就有两位妇女正在向法院申请保护裁定,内容不仅仅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骚扰申请人”,同时也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治疗”这样的“新鲜”提法。

  另据了解,目前,全国部分法院已先后发出11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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