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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

2009年06月18日07: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驰)6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该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此次出台的政策将于7月1日起执行。

  单位欠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调整前,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87号令),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而享受待遇,如单位欠费则无法享受医保待遇。


  调整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的划拨及住院等医疗费均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欠费单位的退休人员可与正常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受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正常缴费,导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困扰。政策实施后,仅划拨个人账户资金,退休人员人均每月可入账户69.1元,全年829.2元;预计医保基金月增加支出65.5万元,全年共786万元。

  此外,我市尚有破产、解体、无在职职工单位的退休人员,因没有医疗保险缴费主体而无法参加医疗保险。这个问题将随着这次政策的出台而得到解决。上述情况的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仅需每年缴纳大额补助保险的费用后,即可从次月与其他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参保退休人员全部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前,参加了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殊病种及规定病种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与正常参保退休人员相比,差在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其普通病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调整后,考虑到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较低,老年病、慢性病高发,门诊医疗费负担重的实际情况,将为17.5万名退休人员全部建立账户,月人均划账金额57.5元,全年个人账户资金为690元,全年至少医疗保险基金增加支出10704万元。这一政策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门诊看病的医疗费负担重问题。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调整前,困难企业无能力参保缴费,在职职工无法参加医疗保险。

  调整后,凡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职工,以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选择按10%或6.8%比例缴费参保。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缴费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的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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