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新闻网讯(本报记者)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适应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需要,黑龙江省近日出台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加大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力度,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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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省级统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黑龙江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暂将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基本养老金发放部门在接到盖有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公章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后,按程序为退休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对于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做出鉴定结论并公示后30日内提出退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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