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就重启IPO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和《深市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于6月18日起实施。
其中,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成为亮点。
新办法最突出的不同在于申购单位及上限。
沪市规定: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万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此次修订还涉及其他多项条款,主要包括: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按现有开立账户参与申购;
中国结算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
两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一般为四个交易日,申购流程如下:投资者申购(T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公布中签结果、资金解冻(T+3日);
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因使用多个同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名称、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导致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对每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申购无效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沪深交易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对相关机构作出处罚。
此外,新办法规定,发行人通过沪深交易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两市交易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同日,两所还分别发布了针对规范网下发行认购的文件《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记者姜楠)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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