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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 指导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

2009年06月18日12: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46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意见,研究如何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详细情况中国之声连线记者进行报道。


  中国之声: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这一意见是基于什么考虑?

  记者:目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不断发展和蔓延,阻碍我国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经营面临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并出台了这一规范性意见,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我国经济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之声:人民法院是如何通过企业破产法的有关程序来积极挽救危困企业的呢?

  记者:企业破产法主要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三个法律程序,其中破产清算程序是法人依法终止的程序,而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是破产预防程序。通过重整和和解程序可以实现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

  因此,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对于当事人同时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和解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论证,对于有重整或者和解可能的,应当依法受理重整或者和解申请。

  当事人申请重整,但因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成本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有关权利人不同意重整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挽救企业。

  中国之声: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是如何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呢?

  记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在意见中明确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这些都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主持人。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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