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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级文物险情两年未解除 官方称未接到申请

2009年06月19日10:0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1年,无梁阁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无梁阁墙体上的裂缝

  始建于明代的无梁阁,属北京市市级文物,看到它墙体破裂,生活在其周边的村民呼吁,老祖宗留下的宝贝,不能就这么毁了。

  4月中旬,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顾家庄村村民曹连勇向本报(检察日报)反映,位于该村的北京市市级文物无梁阁墙体破裂持续两年,并可能由于距无梁阁不到300米的采石场再次开工而面临坍塌的危险。尽管2007年8月23日本报报道《炸山采石没完没了 无梁阁:何时无忧》引起镇政府、北京市文物局的关注,但至今仍未有单位对其进行维修。


  4月16日,笔者来到顾家庄村采访,三位已年过花甲的村民和曹连勇特地从附近村里赶来,一再告诉笔者,无梁阁是老祖宗留给他们的宝贝,不能就这么毁了。

  无梁阁:裂缝两年依旧在

  笔者在村民的引领下来到无梁阁。眼前的无梁阁,背靠青山,阁前白杨耸立,阁体第一层的巨石上,有为数不少的裂缝,长则近一米,短的也有几十厘米。有村民表示,裂缝是距离无梁阁仅300多米的采石场炸石震裂导致。距无梁阁不到十米的娘娘宫,同为石质结构,其外层墙体同样有明显裂缝。

  据《三河县志》记载,“二十里长山风景秀丽,庙宇众多,为县内风景名胜之地,有无梁古阁,年代久远。”无梁阁始建于明朝,外观三层,内部两层,因其内部没有一根梁柱,从而得名。2001年,无梁阁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由于阁门紧锁,不能进入阁内,笔者无法看到无梁阁二三层墙体的情况。村民曹连勇称,两年前在接受本报、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采访后,当地有关部门便不允许外人随意进入,钥匙也不再由他保管。

  与两年前相比,无梁阁最大变化就是在一层大门东侧,原本粗粝且有些凹凸的墙壁上,多了一块刻有中英文简介的不锈钢说明牌。“顺义网城”网站的信息表明,2008年7月,顺义区文化委员会在北京市文物局统一部署下,为奥运期间各国友人参观方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全部安装了中英文双语说明牌。

  曹连勇对在无梁阁外墙上钉说明牌颇为不满:“不知道是谁允许在墙上钉这个牌子,好好的文物,怎么能在上面随便乱钉呢?”笔者就此举询问文物保护专家,专家认为:“为文物配置中英文说明牌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将说明牌直接钉在文物表面的做法欠妥。”

  镇政府:“怎么总是没完没了”

  无梁阁的“伤口”应该由谁来治?笔者来到顺义区大孙各庄镇政府,副镇长田春普和宣传部部长刘金燕就此事接受了笔者采访。

  对于曹连勇反映采石场再次开工的问题,田春普带笔者来到采石场。他说:“采石场2007年就已关闭,但是采石场现场还有好多以前开采留下的碎石,由于最近镇政府在修路,需要用碎石填充路面,因此在最近一个月左右,派车来此处拉碎石,但并未重新开采。”

  当谈及日前又有村民举报采石场开山炸石造成无梁阁破损,且近两年无人维修一事,镇宣传部长刘金燕说:“采石场的开采对无梁阁没影响。”

  那么,镇政府为什么要关闭手续齐全且对无梁阁安全无影响的石材厂呢?

  田春普对此回应:“采石场手续齐全,就是因为举报,今天你来,明天他来,我们干得也不消停,并不是政府不想开,是开不了,索性关了,不惹气行不行?这不就完了吗?所以爱谁举报谁举报,我不开了多省事,就这么简单。”

  如何看待镇政府所谓“惹不起躲得起”的做法?

  5月26日,笔者走访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他说,这是基层政府对应承担的文物保护责任没有正确认识的结果,误解百姓对文物保护的热忱,没有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他认为,《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区、乡(镇)政府纳入到文物保护管理体系之内。虽然受我国基层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所限,镇政府依法只负有一般意义上的文物保护职责,但是只要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不论一般意义的责任还是具体职责都应当积极履行。

  李晓东解释这种“一般意义的文物保护职责”包括协助文物使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建立群众性保护网络等日常性工作,当发现有破坏文物的行为有责任去制止、报告,等等。

  
2001年,无梁阁被列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

无梁阁墙体上的裂缝

  市文物局:“我们没有接到任何申请”

  5月15日,笔者来到北京市文物局,接待笔者的是安全督察处工作人员王东捷和文物保护处的王昕。

  在本报2007年8月报道中,王东捷说,他们已接到无梁阁受损的投诉,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无梁阁受损的情况进行了定时监控。目前,无梁阁的修复工作已被纳入近期古建筑修缮计划。

  笔者问:“"近期"究竟是何涵义,为何事发近两年仍未对无梁阁进行修缮?”

  王东捷认为确定文物修缮计划的内容应属文物保护处职责范围;两年前接受采访所说的话“时间过去太久,记不太清楚了”。

  “我们没有接到顺义区文化委员会或(无梁阁)使用单位关于维修的任何申请。”王昕说。她在接受采访过程中反复强调对破损文物的维修必须要经过文物使用单位、文物所在地基层政府文管部门的申请,一定要遵照法律程序。

  对此,李晓东认为:对于《文物保护法》,规定各项程序是为了更好、更高效地保护文物;为了严守程序忽视文物保护工作的实质有本末倒置之嫌。《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是全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切文物工作都要在此原则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具体的法律规定执行。撇开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疏于探究立法原意,机械履行行政职责,对文物保护有利还是有害可想而知。

  就无梁阁遭损坏长时间未维修一事,“作为市级文物,北京市文物局是其主管单位,当然有权对无梁阁实施管理,这既是它的职责,也是它的义务。”李晓东说,“如果下级不予上报,市文物局有权进行催促,甚至直接组织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主动进行勘测、修复。”坐等不管,对待非常态的情况依旧沿用常态的处理方法,这种管理方式恐怕牵强。将“群众路线”进行到底

  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众多文物分散在民间,尤其是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的分布与居民点经常交织在一起。数量庞大的文物保护工作难以仅依靠有限的文物工作人员来完成。李晓东认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吸取党走群众路线的经验,走人民群众参与文物保护的路线是可行的。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为走群众性文物保护路线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第十条规定,“《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很多地方,尤其一些历史名城,如湖北荆门、河北邯郸、陕西咸阳在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方面,有许多好的做法与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一般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干部和热心文物保护的群众组成;并且由文物保管机构或文物行政部门与其签订文物保护协议书;文物保管机构或文物行政部门要通过开会、讲解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等方式指导文物保护组织;同时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和文物行政部门经常沟通,互通有无,并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组织中的群众给予表彰,以激发他们保护文物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对于无梁阁,李晓东认为,当地镇政府、区文化委员会应主动与无梁阁所处管理区的主管单位联系,共同商量对无梁阁的日常保护及造成损害的维修程序,为无梁阁选出由当地村民组成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明确他们的职责,并为他们介绍有关石质古建筑保护的基本常识,有条件的话,可以学习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签署文物保护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义务。

  李晓东认为,无梁阁破损持续两年的情况,很大程度在于责任部门的工作没有做到位。“如果形成有效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并与文物主管部门及基层政府实现上通下达,就掌握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主动权,将群众分布的广泛性、与文物的密切接触性、信息的灵通性及保护文物的责任感与文物保护部门的专业性、权威性相结合,才能达到文物保护工作的事半功倍。”李晓东说。(实习生李晓娟)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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