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自行车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某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原审法院作出维持朝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已立案受理此起上诉案件。
2008年12月19日,朝阳公安分局对本市居民于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12月18日,于某在某小区车棚前盗窃事主自行车一辆,后被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于某不服,其认为自己没有偷车行为,只是将承租其房屋的承租人的车从楼对面挪到楼道里面,于某以朝阳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据了解,2008年12月18日朝阳分局对于某进行询问,于某在供述中称,当天玩牌回来,看到楼下车棚外有一辆女式26自行车,因为最近手气不好总输钱,于是想将车卖点钱。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朝阳公安分局所调取的证据能够证实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得财物所有人失去对财物实际控制的行为,朝阳公安分局在充分考虑于某盗窃地点、时间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后,在法定裁量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并无不当,故判决予以维持。
于某仍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刘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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