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法庭上保证“常回家看看”
年逾80岁老夫妇诉请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请给他改正机会
晚报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两位耄耋老人一怒之下将共同生活了57载的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老人想解除收养关系
今年已逾80岁的一对老年夫妇,早在1962年时收养了只有1岁的柴先生为养子。1994年,将住家底层前半间约6平方米的住房让给媳妇开了杂货店,但合作经营的想法未能如愿,双方矛盾初现。 1997年,旧房改造,二代人各自在外过渡,致双方关系日渐淡漠。1999年,双方搬回改造后原址,儿子媳妇杂货店重新开张。之后,由于儿子将杂货铺出租给他人,令两位老人十分不满。虽然柴先生自2000年7月始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但遭到拒收。老人走上法庭,以儿子擅自将其私房出租,侵犯老人合法权益并在搬出后不来照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未获支持。之后近10年,双方分分合合,关系时好时差。然因近年来不断有人至两位老人处催讨柴先生债务,造成二老极度不满,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小辈承认疏于照顾
柴先生辩称,父母尽心尽力将自己抚养成人,并帮助其成家立业。尤其是孙女出生后,他们又是全心全力予以抚育。可以说,与父母在共同相处生活的50多年时间里,已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现自己愿意拿出实际行动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在2000年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后,自己尽到做儿子的责任,多次送礼品给两位老人,逢年过节亦常去探望,双方关系已有所好转。近年来,由于工作不稳定,家庭生活及身体状况不佳,确实对两位老人照顾少了些,但今后保证经常去看望。一定会尽到自已做儿子的义务。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在诉讼中,柴先生要求给予机会,当庭保证今后要与两位老人改善关系,以报答养育之恩。
法院:老人应予改正机会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位老人与柴先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应以心平气和的方式协商解决。尤其是柴先生作为晚辈,报答养育之恩应有实际行为,对养父母应孝顺关心和照顾,但其在该方面做得尚有欠缺。现柴先生已认识到自已的缺陷,并愿意改善与两位老人的关系,以报答养育之恩,两位老人应给予其机会。今后只有双方尊老爱小,相互体谅。故对老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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