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宋某婚后于1999年生了个女孩,2001年丈夫宋某因病去世。由于给丈夫治病欠了不少钱,生活十分困难,我就把孩子送给了江某抚养,并签订有收养协议。最近,我的经济条件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很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江某解除收养协议要回孩子?
读者 沈冬梅
沈冬梅读者: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送养人若想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协商不成的时候,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种符合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是,如果你同收养人江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报法律组(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