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该市餐饮服务业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西宁市市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约有2800家,每天产生的餐厨垃圾约180吨,废弃食用油脂约3吨。
餐厨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及“垃圾猪”、“地沟油”等已成为影响全市城市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公害。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及有序、及时、规范地处理餐厨垃圾,我国第一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近日经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餐厨垃圾管理实现法治化 早在2006年年初,西宁市通过招商引资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成了处理能力为每日200吨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并于2008年年初正式对市辖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为了保障这项工作顺利进行,2007年10月,西宁市政府就制定了《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虽然将餐厨垃圾纳入了法治化管理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操作性明显不强。
本着补充细化、突出地方立法的创设性和操作性的原则,根据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8年5月,由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组成了起草小组,市人大城建委和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对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情况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该条例草案。
垃圾处置成为问题的核心 该条例规定,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餐厨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作为重点问题,在条例中得以细化。按照条例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容器;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收集、存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运输。明确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公共厕所。
餐厨垃圾的处置是条例强调的核心问题。依据条例,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处置规模应大于每日100吨,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有至少5名具有国家认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餐厨垃圾处置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达标处置排放方案等。
监管餐厨垃圾须依法行政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聆说,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管理,其目的是要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事实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造成了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对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衡。因此,要保障相对人不受行政执法主体的任意支配,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行政监管。
按照条例,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同时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厂)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进行监测。
条例还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举报制护航条例有效实施 本着权责统一的原则,条例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7条作了详细规定。例如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强调依法行政,条例明确规定,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许可,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体现立法的严肃性,条例还规定,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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