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鸣珂:“不主张搞保护主义”
高永钰
在《矿产资源法》正在修改之际,围绕着目前中国矿业发展的趋势和变化,CBN独家专访了国土资源部“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办公室研究员、中国矿业联合会顾问、原地矿部矿管局副局长、权威矿产资源专家傅鸣珂。
CBN: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之后,中国矿业的发展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怎么看待这个变化过程?
傅鸣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目前中国的矿业整体出现了一些萎缩,但这个过程给中国的矿业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发展机遇:
第一,利用目前的这个机会,在国内可以进行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并购整合,增加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企业,使中国的矿业更具竞争力。
第二,利用国外矿业市场不景气,和目前矿业权价格大幅缩水的机会,中国企业应该积极做好准备走出去,参与全球矿产资源配置。
第三,不主张搞保护主义,因为中国不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很多大宗矿产品还要长期依赖国外的资源。中国企业要走出去,就必须以同等的政策来对待国外的投资者到中国来寻找勘查和开发的机会,做到互利双赢。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对外资封闭,则必然会导致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风险加大,失败增多。
当然,对于中国特别优势的矿,或者关系到国民经济与安全的少数矿产,比如稀土、钨矿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从国家的利益出发,也出于可持续利用的要求,不仅对于外资,对于内资也要进行总量控制。
CBN:在中国的矿业发展中,核心是矿业权的处置,怎么看待现阶段矿业权的问题?如何出让、如何协调采矿权与探矿权之间的关系?
傅鸣珂:探矿权和采矿权皆属矿业权,它们应该是一个大产权下面的分权利,所以探矿权和采矿权应该紧密结合,走探采一体化道路,在国外一般都是这种模式。
然而,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把探和采严格分开,这对于矿业的发展没有任何好处。应该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之间没有明显的门槛,能够顺利过渡。现在很多内外资投资人非常不放心目前中国的矿业权制度,这也是影响中国矿业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悉,《矿产资源法(修改草稿)》作出规定:探矿权在探明可供开采的矿床后,有权依照法定条件申请取得勘查作业区该矿种的采矿权,或者转让探矿权。这样可以保证探矿权人只要不违法,就可以获得采矿权。
CBN:对于中国的矿业发展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而且,在当前各地方开始整合矿产资源,地方国有资本加大了整合力度,这对于中国整体的矿业发展有无帮助?
傅鸣珂:从长远看,中国的矿业发展,应该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大、中、小协调发展。仅仅靠国家资本或是国有大矿,还是有一定的困难。既然想把企业做大做强,就不应该论成分,国内现在已经有很多民营矿业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不比国有矿业公司差,在一些地方出现的国有资本强制兼并民营资本而进行的整合,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国进民退”并不符合资源整合的初衷。整合的目标应该是让资源向优势企业倾斜,无论这个企业是国有还是民营。
CBN:曾经一度出现过中国的煤矿、金矿等被外资收购的消息,不过这些都发生在几年甚至十年之前,今天怎么看待中国矿业被贱买这一话题?
傅鸣珂:关于外资收购中国的矿业企业是否公平合理,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当时的产业政策,还要看对产权价值的评估是否遵循国家的准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贵州锦丰烂泥沟金矿,当时对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没有限制,而当时国内根本不具备选冶这类金矿的工艺技术,依法出让给外商投资企业,一是突破了难选冶的技术难关,当时中国根本就没有这个技术;二是锦丰矿所产的黄金,在当地并没有冶炼,而是全部卖给了中国的银行,不存在中国的黄金资源外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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