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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从公交拒借灭火器看公共事件“负效应”

2009年06月22日03: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世相

  从公交拒借灭火器看公共事件“负效应”

  20日上午,一辆皮卡车在福州万象城附近的红绿灯路口发生自燃,司机求助时,四辆公交车司机当场拒借灭火器,使得皮卡车错过了最佳灭火时间,烧成了一堆废铁。

据称,司机都以“公司规定灭火器不能私自外借,回去不好交代“为由,绕着弯开走了(今日本报A13版)。

  路遇车辆自燃,面对当事人的紧急求助,有公交车竟然不肯将灭火器相借,说起来有些难以理解:当前的社会公德显然不可能低到“见危不救”的地步。

  虽然公交车司机以公司规定的理由拒绝,但这又显然不能成为理由:首先,凡是有借灭火器的情况,必定是危险而紧急的,如果公交公司如此规定,那么万一发生紧急情况部分司机就会墨守成规,这当然是非常危险的,而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证实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再退一步讲,即使公交公司有规定,但是路遇如此紧急的情况,司机也当以他人生命和财产为先,而不能如此墨守成规。

  公交司机不借灭火器,可能是因为成都公交车燃烧事件的后怕——天气酷热公交车上人又多,灭火器还是留给自己的车为好。灭火器留在车上,便是一种保障,乘客安全,司机也无责任。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重大公共事件发生后的负效应,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有司机为了免责与安全保障,宁愿道德上受谴责也不肯借灭火器。而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并不少见,俨然使事件负效应成为一种规律。比如四川地震发生后,一出现“蟾蜍成群”等现象,便会引发群众对于地震的担忧。而更多的事件,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立即凸显出其造成的负面效应,但这同样需要警惕。

  微小的危险信号如果不重视,便可能产生蝴蝶效应,给社会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就需要加强对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社会干预,通过媒体宣传等各种途径有意识地加以引导,而相关部门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不单单是吸取事件本身的教训,更要防止事故产生的负面效应。以成都公交车燃烧事故为例,各地公交公司强调安全等自然很好,但更需强调一种广泛的生命和财产意识,这是安全意识之本:别人的车辆着火同样是生命或财产的损失。 (江苏 丁洪先)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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