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中级人民法院经20余次调解,死者家属与屠宰厂达成协议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谢晓 通讯员 汪次安
生猪被宰杀后还奋力反抗,猪蹄一踹将屠夫踢入烫猪池致死。死者家属向屠宰场索赔66万元人民币。
韶关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历经20多次调解,双方昨日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屠宰场向死者家属赔偿30万元人民币。
据悉,2008年8月31日3时30分,韶关市民古某到某屠宰厂等候屠宰生猪。他走至屠宰台,将一只刚宰杀好的生猪拖至烫猪池。谁料该生猪并未被杀死,反而将古某踢进了滚热的烫猪池中。当时,屠宰台附近负责屠宰、拖拉、烧水的工人都未能救援。古某自己从池中爬出,但全身已多处被烫伤。尽管古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但因全身多处感染,于9月19日死亡。
古某的家人在向某屠宰厂要求赔偿未果后,将该屠宰厂诉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厂对古某生命财产安全未履行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抚养费、扶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6万余元。而该屠宰厂则认为古某不是帮工,其死亡是自身粗心大意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屠宰厂赔偿古某家属3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屠宰厂不服,遂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古某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韶关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以判决方式结案难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对双方展开当庭调解、庭下调解、面对面调解等工作。经过20多次调解,古某家属和屠宰厂终于自愿达成协议:屠宰厂向古某家属支付补偿款30万元,双方之后均不得因该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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