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此外,由于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遵守法律以及驻外外交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保守秘密等义务。
——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草案还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更多精彩内容请登录京华网(www.jinghua.cn)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