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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出台医疗救助新政 3年内逐步覆盖困难户

2009年06月23日01: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四部委出台医疗救助新政逐步降低取消起付线救助费将不用患者垫付

  “起付线”

  有两层含义,一是,地方规定实际医疗费超过一定金额,其超过部分才能按比例救助。这一金额标准就是“起付线”。另外,医保报销也有“门槛线”。
比如,超过900元才可以进行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就是要帮助困难群众先支付这900元。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意见》还提出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并且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医疗救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定点机构即时结算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为了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明确,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意见》还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意见》强调,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医疗救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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