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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五十问”

2009年06月23日22: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吴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3日在教育部网站联合下发“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五十问”,从学生发展的角度对国家政策进行解读。

  文件对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界定范围、年龄限制、政治和身体条件等均作出详细规定,在体重、视力等方面的要求都针对特殊情况有所放宽。


  根据文件,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身体条件、政审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应征。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周岁。

  此次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活动主要面向男性毕业生,女性毕业生不参加预征,但可在冬季征兵时在地方兵役部门直接报名应征,如果获准入伍,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

  文件还详细介绍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毕业生预征工作、政审工作由谁负责,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等内容。并且对“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 、“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的就学就业优惠等进行了解读。

  文件指出,除本科学历外,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士兵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硕士研究生也可以享受初试加10分的优惠政策。是总分加分,不是单科加分。大学在读学生入伍,按照在校大学生入伍的政策办理,退役后可以复学继续完成学业,不享受今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文件强调,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国家制定的预征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毕业生自主择业的权利,即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初检、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仍然可以选择就业。

  但是,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身体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据了解,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到毕业生离校为止。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应在就学学校完成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工作,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冬季征兵开始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年底批准入伍。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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