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3日讯记者刘宏“统计法修订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监督查处的主体、程序、手段方式等。比如下级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上级的统计机构组织查处,或者外单位单独成立监督查处机构,或者引入外部的监督查处机制等。
”在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朱启委员提出这样的建议。
陈骏委员提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一方面取决于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一方面取决于统计的独立性。而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他认为,同级人民政府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会指使同级政府的统计部门修改统计数据,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应该由更加独立的部门来监督统计机构的执法情况。陈昌智副委员长也提出,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建议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条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统计部门进行监督”。
南振中委员非常赞同统计法修订草案第37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他认为这一条款对“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现象将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遏制作用。他建议,草案第28、29、30条也应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对报送、发布的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严以新委员认为,统计法修订草案关于法律责任规定得过轻,对统计人员篡改数据等,也只是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上升不到追究法律责任的层面。建议增加“对严重违反统计法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他认为,针对现在很多利用统计出政绩的情况,增加这一条,将对统计法的实施起到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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