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5日电
香港《文汇报》今日在“要闻”栏目刊发报道称,为打击故意拖欠支薪行为,港府将于26日刊宪《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下月初向立法会提交。新例下,若雇主有经济能力却故意及无合理辩解,经劳审处裁定要发还工资后,仍拖欠支付员工欠薪超过14天,即属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
特区政府消息人士预料,有关草案可于今年10月三读。
无良雇主蓄意逃避履行劳资审裁处判决的问题一直为人诟病,有工会批评现有法制存漏洞,逾半获劳审处裁定胜诉的欠薪个案未取回欠薪,雇主无视判令情况严重,过去有员工被拖欠逾600万元薪酬,雇主一直不了了之。
香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24日形容,雇主不履行法庭裁决支付欠薪问题已困扰劳工界40年,港府绝不会姑息,他相信,加强罚则具有阻吓作用。
港府消息人士指出,现时劳审处对工资的民事申索,与其它民事裁决一样,胜诉一方需负上执行裁决的责任,但有些雇员的负担能力有限,常常会因为执行胜诉裁决所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而却步。这一点助长了一些无真正财政困难的雇主,故意不支付欠薪,近年情况愈见严重,“有公司拖欠薪酬,但继续分红、装修,甚至有雇主将公司资金调走,转到自己的私人荷包。”
修例后,若雇主经劳审处裁定要发还工资,并在有经济能力及无合理辩解下,仍然拖欠并超过14天,将被检控。新罪行的最高罚则将与现有《雇佣条例》看齐,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消息人士称,若因财困而无力支付欠薪的雇主,可申请破产或清盘,雇员可透过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获帮助。有关单位也不担心有雇主为免触犯法例,宁愿选择破产。
条例又规定,如雇主是有限公司或法团,若证明该公司或法团是在董事或负责人同意或纵容下,不履行法庭裁决,则该等人士触犯相关刑事罪。当局将于26日将有关的《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刊宪,下月8日提交立法会,料最快今年10月到立法会三读。
根据劳工及福利局数字,去年7月中至今年5月,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设立执行判令支持主任,共接获2816宗与追讨法庭裁定欠薪的雇员求助或查询。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王国兴表示,曾接获不同行业员工投诉,指现时有逾半获劳资审裁处裁定胜诉个案,雇主仍漠视判令,拒绝向员工发还欠薪,情况十分严重,认为有关漏洞存在多年,赞成立法保障员工权益。
王国兴指根据现行法例,雇员只可循民事途径向雇主索偿欠薪,由于打官司费用庞大,一般打工仔无能力负担,“雇主不理会劳审处判令,打工仔只可以循民事途径索偿,又要请律师、等法庭排期,但普通打工仔无工作,急需找工,不会有钱、也无时间打官司,很多个案都不了了之。”
市民陈先生在某家私店当店员12年,去年家私店拖欠他3个月薪金、代通知金及长期服务奖,一共近20万元,他到劳工处求助,之后雇主同意分期支付,并签署和解协议书。但雇主的承诺未能兑现,陈先生遂去劳审处排期研讯,最终因雇主没有出席聆讯雇员获胜诉。但雇主却从此失踪,令陈先生至今仍未获得一分一毫。
2006年,德信建筑有限公司约300多名工人,被拖欠高达约600万元薪金,劳审处判决指德信需向员工发放欠薪,但至今该公司既没有申请破产,也未向员工发放拖欠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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