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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能成为法律监管的空谷

2009年06月25日08: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余凌云

  近期,中国谷歌被曝为“色情谷歌”,这个事件又再次引发了公众、媒体和网民对网络监管的关注与争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的一番评论,我颇为赞同。他说:“搜索引擎有义务让网络变得更加纯洁。
"谴责"的背后实际上反映的是政府想加大互联网管制力度的一种尝试,这就和"绿坝"一样,也可看做是"绿坝"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我一直认为,政府对网络监管不够,使得该领域几近一个法治的“空谷”。

  不久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有一位博士毕业,她探讨的就是政府对网络的监管,我在评审之余也有诸多唏嘘感慨。这位学生在大量收集西方文献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梳理了西方一些国家对网络监管的法律规定与政策,并指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政府的监管视野也已经适时地延伸到了这个具有极高科技含量的领域,让它与法治同行。

  我自己在2004年岁末,也曾随公安部一个厅局长研修团访问英国国家犯罪总局总部(NationalCrimeSquad),亲身感受到英国对网络监控的积极姿态。他们在2001年专门建立了打击高科技犯罪工作处(NationalHi-TechCrimeUnit),在2002年底成立了网上恋童癖工作处(PaedophileOnLineInvestigationTeam),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管。警方通过对有关数据信息、图片的收集,建立数据库,对网站进行评估和分析,从中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网上犯罪问题。

  中国谷歌遭到谴责的缘由是涉黄。据说,在谷歌网页搜索栏输入“儿子”,搜索框竟然出现有相关涉嫌色情内容的提示。涉黄问题当然也就很难引发出反驳的意见,因为,打击网络涉黄,是国际的一个通例,比如,在英国,网上恋童癖问题近年来逐渐严重。1998年英国警方在查获了一个叫做“Cathedral”的行动中,查获9名嫌疑人,其中一人自杀,8人被逮捕。在2002年“Ore”行动中,查获一个叫做“Landslide”的公司涉嫌网上色情传播,其中还有恋童癖活动。当年查处的案件有300起,涉案金额9百万美元,涉案的英国人7000名。

  但是,我更关注的是目前在网络上呈现出来的滥用表达自由的景象,比如,在博客上随意粘贴一些侮辱、诽谤、谩骂、攻击的帖子,散布一些扭曲、甚至无中生有的消息,动辄掀起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而对这些问题的查处,往往会牵扯出一场场关于言论自由或者表达自由的激烈辩论。

  在我看来,网络不应该是法治的“飞地”,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同样适用于这个领域。但很奇怪的是,很多侵权行为,在传统的媒体上是根本不容许的,也不太容易发生,但是,在网络上却肆无忌惮、横行无阻,甚至会得到一些网民的喝彩、跟风。因此,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的监管,网络经营者也应该加强自律,以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让受害人无语、行政机关挠头的是,网络的特点使得查获违法证据有比较大的难度,实在是“暗箭难防”。因此,网络监管的重点应当是网站。网站经营者根本无法用一个简单的告示———“粘贴的内容与本网站无关,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就可以轻易逃脱法律的责任。如果发现有上述内容,首先应当追究的就应该是有关的网站。

  当然,政府监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要严格区分诽谤和批评的界限。我也注意到网络信访的现象,正如何兵教授指出的,“对牵涉其中的公民来说,他们就只能想尽办法把事情搞大,用尽发帖、顶贴各类招数,最后,我们看到的几乎都是一条老路:政府滥用公权———公民网络/媒体求助———舆论强烈反映———领导极为重视———事情得到解决。”的确,虚幻网络的杳无踪迹,能够有效地保护检举者,能够成为反腐败的一种利器,因此,我们对那些批评政府的帖子要有更多的宽容。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即便帖子内容有些出入,也不要轻易“绳之以法”。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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