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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4起毒品死刑案件 6犯人被执行死刑

2009年06月25日21: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杨维汉)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25日公布了4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4起死刑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运输、制造毒品罪犯王力,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犯汪锡林、芦岗、周真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犯李二洒,贩卖毒品罪犯严朝敏等6名罪犯的死刑裁判。
6名罪犯已于25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王力等运输、制造毒品案

  2007年8月,被告人王力(男)与他人共谋生产氯胺酮后,与姜杰(在逃)一起到四川省新津县租赁了制毒场所,并雇佣被告人邓家辉(男)、张红军(男)为其制造氯胺酮。同月21日,王力购买了制毒原料和设备,并以打电话、发短信方式指挥邓、张二人生产氯胺酮。同月24日下午,王力携带他人交付的17包氯胺酮从四川省成都市驾车到制毒现场,与邓、张二人对生产出的氯胺酮进行提纯,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王力运来的氯胺酮14.12千克、现场生产的氯胺酮23.43千克以及无水乙醇、真空泵等制毒原料和设备。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伙同他人制造氯胺酮,并运输氯胺酮至制毒现场,其行为构成运输、制造毒品罪,且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力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力判处并核准死刑。

  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走私武器、弹药案

  2000年7月至2005年11月,在缅甸毒枭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汪锡林(男)、周真军(男)伙同被告人李志君(男)等人在缅甸邦康制造“摇头丸”20千克,汪锡林等人将其中3千克走私入境,运到贵州、四川贩卖;后汪锡林、周真军伙同被告人芦岗(男)等人在邦康制造甲基苯丙胺200千克、在贵州省贵阳市制造甲基苯丙胺100千克,并将在邦康制造的甲基苯丙胺中的62千克及3支手枪、114发子弹走私入境,又将其中10千克甲基苯丙胺运至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贩卖给被告人杨涛、周玉芳8千克、吴杰2千克。汪锡林、芦岗等人还先后四次前往江西南昌向刘军(另案处理)购买“K粉”共计18千克,并运至四川省、贵州省等地贩卖给被告人任成君等人约7.5千克。

  2005年11月9日,被告人芦岗、周真军携带毒品到四川成都贩卖,途中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16千克、“K粉”5.37千克。案发后,公安人员共查获甲基苯丙胺45.881千克、“K粉”9.396千克、制毒原料黄樟油200千克及手枪3支、子弹114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锡林、芦岗、周真军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三被告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突出,均系主犯,还走私武器、弹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均应依法严惩。据此,法院判处并核准汪锡林、芦岗、周真军死刑。

  李二洒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0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二洒(男)在得知被告人李荣(男,系被告人李二洒之兄)、马世西(男,系被告人李二洒、李荣外甥)已与“小张”(在逃)在云南省瑞丽市联系购买毒品后,向马世西提供路费人民币5000元,指派其前往瑞丽市交易毒品。马世西到瑞丽市与“小张”接头后,随“小张”潜入缅甸境内充当货款人质。其间,李二洒分别派遣被告人马海军、丁洁(另案处理)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接收毒品,丁洁因怀孕而指使被告人张海凤前往。同年5月2日晚,在李二洒的电话指挥下,张海凤在大理市接到“小张”派人送来的毒品。后李二洒派一男子接应张海凤并将毒品交给马海军,马海军将毒品藏于其在大理市的租房内。之后,马海军又按李二洒的指挥两次取样品找人验货。同月7日,马海军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租房内查获海洛因17.746千克。

  法院认为,李二洒、李荣、马世西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李荣、马世西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小于李二洒,对李荣、马世西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马海军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二洒,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二洒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李荣、马世西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马海军、张海凤均判处无期徒刑。

  严朝敏等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严朝敏(女),1995年11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9年1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3年5月11日。2005年12月24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06年6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张亚兰(女),2005年10月25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06年7月至8月,被告人严朝敏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与被告人张亚兰商定,由严朝敏购买海洛因卖给张亚兰。同年11月,严朝敏携带55克海洛因至四川省达州市卖给张亚兰。2007年1月,张亚兰向严朝敏提出再购买200克海洛因。同年2月10日,严朝敏携带海洛因到达州市,当二人准备交易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严朝敏身上查获海洛因198.5克。次日,公安人员在严朝敏位于重庆市的住处查获海洛因11.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朝敏、张亚兰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严朝敏购买海洛因后到异地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两次被判刑,在运输毒品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且系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后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张亚兰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再犯,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张亚兰前次犯罪较轻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严朝敏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亚兰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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