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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率低的专业减少或停止招生

2009年06月26日06:0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膺浩)6月25日,辽宁省发布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规定》将就业率与高校招生计划挂钩,以此解决毕业生就业总量矛盾与专业结构性矛盾并存的问题。


  目前,一些高校的专业设置上趋同,不强不特,为解决由此带来的毕业生就业总量矛盾与专业结构性矛盾并存的问题,《规定》明确要求,把就业状况作为制定招生计划和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应予以撤销;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减少其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并严格控制其相关专业的增设。

  为给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规定》还首次将《自主创业证》在法律上明确定位。同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规定》以法律角度确立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制度。强调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民政等部门,采取费用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行就业援助。

  《规定》还明确了一系列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重大决策失误导致较多高校毕业生失业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二是高校在推荐高校毕业生时出具不真实材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高校隐瞒高校毕业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派遣,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高校审查不严格,造成不符合资质规定的用人单位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给高校毕业生造成损失。

  三是其他的法律责任,如假冒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校毕业生市场名义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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