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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促大学生就业 单位只招男生“犯法”

2009年06月26日10:4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北新闻网

  辽宁立法促大学生就业 用人单位只招男生“犯法”

  辽宁立法促大学生就业,7月1日起实施,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沈阳晚报讯 (记者 丁宁)今后,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毕业生。

这是辽宁省政府保障大学生就业规章中的一条。6月25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辽宁省教育厅召开新闻发布会,3月2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将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项《规定》是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规章,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

  毕业两年内在辽谋职《规定》全保护

  该项《规定》适用哪些对象?对此,《规定》有明确的规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在辽宁省内谋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对此,省教育厅解释说,不管是毕业于何处的大学毕业生,也不区分是否为辽宁生源,只要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求职的都适用本《规定》,这是基于吸纳多元人才而考虑的。

  单位招工有性别要求将违规

  今后,在企业招聘信息中,将看不到“只招男生”的字样。在《规定》中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工作经历、婚姻状况、户籍、毕业学校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高校毕业生或提高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高校毕业生。

  “就业协议”写入《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与作用,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就应聘录用事宜达成一致的,要按照《规定》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从而保障双方在履行《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待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往毕业生也签订就业协议,但企业违约毕业生都没有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此项规定,保障大学生有章可依,合理地维护自身利益。”何晓淳表示,《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规定》要求,对不履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的;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虚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考核指标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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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3万岗位供22.9万人选择

  今年,全省共有高校毕业生22.9万人,比上年增加了4.2万人,增长幅度为22.5%。“截至目前,各市共收集10536家用人单位的238672个需求岗位信息。岗位数量已经达到了毕业生数量,可以说毕业生不挑不拣都能有岗位就业。”辽宁省教育厅副厅长何晓淳表示,全省的就业目标是实现离校时就业率达到70%以上。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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