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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06年“瘦肉精”中毒案二审 猪肉摊主赔49万

2009年06月27日16: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瘦肉精”猪肉摊主赔49万元

  农产品市场疏于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宋宁华)2006年发生的“瘦肉精”猪肉集体中毒事件造成包括一名孕妇在内的250余人食物中毒。销售这批猪肉的摊位经营者2007年因销售有毒食品罪受到刑事处罚。

从摊位经营者这里批发后供应给快餐社等的“二道贩子”已对外赔付了49万余元,并为此向摊位经营者及农产品批发市场追偿。日前,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摊位经营者李某需承担上述损失,农产品市场则承担连带责任。

  2006年9月13日前后,樊某从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营的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内李某经营的摊位处批发购入了一批猪肉,随后将这批猪肉供应给联帮金桥一笑快餐服务社、上海鑫都毛针织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部分群众,其中还包括一名孕妇。因上述猪肉含有瘦肉精,导致250余人食物中毒。

  2007年5月23日李某因销售含瘦肉精的猪肉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而从李某处批发和销售含瘦肉精猪肉的樊某则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联帮金桥一笑快餐服务社损失人民币41万余元;同样因销售上述含瘦肉精的猪肉、经调解赔给鑫都毛针织有限公司人民币4.7万余元,赔付孕妇严某人民币3万元。

  此后樊某向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追偿不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李某赔偿已支付的赔偿金及经营损失费。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樊某损失费人民币49万余元;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明知含瘦肉精的猪肉在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售,致使250余人食物中毒,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责任。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因疏于管理,造成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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