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被狗咬伤不能上天 狗主人赔偿4万余元
作者:程怡
空姐徐小姐被同一小区洪女士所饲养的大型纽芬兰犬咬伤手臂后,不但造成痛苦,更要命的是留下伤痕致其不能上天。
暂不能上天担任空姐
事情发生在闵行区的一小区内。2008年10月8日上午,在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任乘务员的徐小姐在小区内遛狗,不料,从旁边突然窜出一条由洪女士饲养的大型纽芬兰犬将徐小姐咬伤。为防不测,徐小姐即到专属医院犬伤门诊注射狂犬疫苗。同日,至闵行中心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上臂有4至5厘米直径创口,肌肉组织外露、皮肤缺损。
经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对徐小姐的右上臂疤痕进行体检,作出暂不能任乘务员工作的鉴定结论,并要求她地面观察1个月。为此,徐小姐至上海第九医院进行了右肘部疤痕切除整形术。为维护合法权益,徐小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赔偿和判令洪女士交出肇事无证犬并对该犬是否带有狂犬病等致命病毒进行检测的诉请。
辩称徐小姐开价太高
洪女士辩称,当时,徐小姐饲养的狗与纽芬兰犬在小区里相遇后嬉戏玩耍。徐小姐担心自己的狗受到伤害就抱起自己的狗。因狗在嬉戏过程中有一个前扑的动作,而徐小姐在纽芬兰犬前扑时有一个躲闪和拉扯的动作,导致徐小姐的手臂被咬伤,这是在双方都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造成的。徐小姐的过错在于不应在狗嬉戏过程中抱起自己的狗,也不应该躲闪,躲闪和拉扯导致了伤口的扩大。事发后,洪女士已两次带礼品上门探望并赔礼道歉,但因徐小姐开价太高导致协商未成。
伤人之犬主承担全责
经查明,徐小姐被狗咬伤时,洪女士所养之狗属无证犬。
法院认为,动物的饲养人对所饲养的动物应尽到管理责任。洪女士未经犬类管理部门审批饲养无证犬,在小区遛狗时又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必要的措施,致徐小姐被狗咬伤。而洪女士于庭审中所述之理由不能说明徐小姐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过错,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徐小姐自身过错导致被狗咬伤,故洪女士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当然,对徐小姐提出的赔偿内容和金额,法院进行了一一审核,确定了合理的赔偿范围和具体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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