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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基层安监人员渎职现象严重

2009年06月29日13: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保帽子、保饭碗、保形象:多少劳动者命悬安监人员“三保”

  今年是全国“安全生产年”,6月又是我国第八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令人痛心的是,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安全生产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然而,近年来发生的许多起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原因,绝不仅是“发展的代价”。

  责任事故中基层安监人员渎职现象严重

  半月谈记者近期从第四届全国安全生产法制高层论坛上获悉:目前我国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基层人员的渎职问题比较普遍。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在该论坛上透露: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3466件;立案查办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371人,其中玩忽职守1141人;有科以下干部515人,科级干部331人,处级干部48人。

  一系列数字背后是令人心痛的事实:每起安全生产事故中,都导致了一条条鲜活的生命逝去、一个个家庭陷入悲痛甚至生存危机。然而,人们在心痛之中更需要警惕和思考的,是大量基层安监人员严重的渎职行为——这仿佛一个不知何时会爆炸的炸弹,随时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宋寒松分析,重大责任事故渎职人员多集中在基层:科级以下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占立案数的37.56%,这说明一些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几乎每起重大责任事故背后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问题,涉及了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生产安全执法和监管的主要环节。其中基层政府和煤炭生产主管部门人员占31.58%,安全生产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人员占25.31%。”

  相关人员对不安全生产的纵容甚至参与,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甚至与不法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成了非法开采、生产的保护伞。”宋寒松说。

  基层安监人员“要命”的三类意识:保帽子、保饭碗、保形象

  思想认识,这个看似抽象的概念,却对安全生产一直产生着重大影响。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基层安监部门有三类意识限制了其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是“保帽子”意识。安监部门领导任免权在同级政府,处理安全生产违法事宜时不得不看政府领导脸色行事,该严的严不起来,该落实的落实不下去,遇到碰硬的事往往绕开法律规定处理。

  二是“保饭碗”意识。因行政经费、人员工资等都由同级财政负担,有些地方的预算随意性很大,有时就靠领导一句话。因涉及每个安监人员的切身利益,基层安监部门的负责人在行政执法时有所顾忌。

  三是“保形象”意识。现在各部门都要进行民主考核评比,而执法部门难免得罪一些服务对象,执法越严格得罪的人越多,年终考核也就容易受到影响。如果列为末位,领导班子会被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诫勉谈话,主要领导会被就地免职。

  作为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陕西省汉中市安监局综合科干部夏钧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他认为,当前在地方政府领导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急于出政绩,对企业进行无原则“保护”,包容和谅解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比如提出“先发展后规范”的企业发展政策,盲目攀比企业发展数量和规模,一些小规模企业无法完成技术改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差,却仍然急于投入生产,为事故埋下隐患。比如明确提出只要“不出大的事故,不影响大的问题”,相关执法部门必须要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一些地方甚至超出法律原则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对基层执法工作加以限制和约束。

  夏钧以某县水泥厂为例。这个原本的“包袱”企业改制后被外地客商整体收购。该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协调机构对其“重点保护”,甚至技改时要所有部门都想方设法“开绿灯”。结果,该企业技改项目不经任何部门批准就投入建设,施工过程中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多次造成人员死亡。当地安监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过程时,县政府领导多次直接或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干预、说情,阻挠执法。

  “三少”令安监渎职有恃无恐

  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现象是,目前安监渎职行为绝大多数得以逍遥法外。有关人士指出,现有体制安排导致检察机关对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现象查处难,对安监人员以渎职行为与捞取政绩官员的“二人转”行为未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曾专门就责任事故背后渎职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发现当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判决存在“三少”的特点:一是检察机关对事故介入调查总量少。2005年至2008年初全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事故145起,仅占全省事故总数的0.07%。二是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犯罪刑事追究少,不起诉率达到45%。三是判处实刑少。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莉芬分析,当前对安全事故的渎职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原因是事故调查组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查明事故原因、应对新闻媒体、做好死伤者的善后安抚等;事故发生后,先到场的往往是公安、安监等部门,检察机关介入的滞后性影响了对渎职行为的查处;“案件移送制度”在各行政部门难以落实,与检察机关联系减少,信息通报渠道不畅。

  广东省检察院反渎局指出,一些一线办案同志反映,行政执法领域机构众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要厘清责任很不容易。而一些行政监管部门对事故安全隐患往往是罚款了事,这种“罚款经济”获得的是部门集体利益,当个别人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时,利益部门必然进行干涉,检察机关因此可能面对来自几个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抵触。此外,一些监管部门采用貌似合法的形式,将监管权力层层下放,有的甚至下放直到街道、村委会。而这些基层组织受到执法能力、执法条件以及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使监管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如村委会中的监管人员,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但承担了监管失职的风险。由于村委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也难以介入。

  编后:一些政府部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速度忽视安全生产;一些基层安监部门为了“保帽子”、“保饭碗”看地方领导脸色行事;而检察机关在调查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行为时常常“力不从心”。在这种监管“怪圈”作用下,安全生产监管渐成虚设:不出事则可“出政绩”,出事则打出“高调善后”这张牌转移人们对安监责任的注意。此怪圈不除,安全生产将何处求?(王研) (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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