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沿海强村“富方丈”的腐败明细账 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去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沿海发达地区一些富裕农村,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更是惊人。
前不久刚被查处的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近2400万元。小“村官”变大“贪官”,沿海强村村干部违纪违法呈何趋势,遏制村干部腐败,路在何方?
“吞金”2400万,小村干变大贪官 刘子荣一案,佛山市纪委向半月谈记者透露了具体案情。今年1月,南庄镇纪委、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在对紫洞村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其中大部分是村集体留用的征地补偿款。
经有关部门查实,2004年3月,紫洞村委会为躲避村集体债务,开办了名创贸易有限公司,将2004年至2006年6月村里的征地补偿款和村集团公司的资金存入该公司账户。从2007年7月开始,刘子荣以将资金短时间外借、赚取利息增加村集体收入为名,多次指使村委会主管会计刘惠玲通知村委会出纳罗潮文开出空头支票,将名创公司的款项划入其私人开办的恒誉贸易有限公司账户,每次借款数额不等,既不开具借款凭据,也没有约定利率。
刚开始,刘子荣尚能较快还本付息。从2008年1月起,刘子荣仍不断借款,却没有实际还款。从2008年11月起,刘惠玲和罗潮文开始追问刘子荣还款时间,刘不断推搪。至今年1月,名创公司账面反映刘子荣借款余额1710万元。另外,刘子荣还动用村集体在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为自家的恒誉公司作质押,取得借款660万元。至案发时,刘子荣合计挪用款项近2400万元,主要用于转贷和赌博。
刘子荣案并非个案。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403件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中有172名村支书和村主任难逃罪责。
沿海“富方丈”腐败特征 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研究过多起村干部腐败案件的广州市律协刑事司法委员会主任钟闻东告诉记者,过去村集体经济规模小,村干部腐败案件,涉案金额上万元就是大案,但近年来随着村集体经济规模不断壮大,沿海发达地区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
作案手法越来越大胆。有的村干部过去还只是找些票据报销一下,现在则直接挪用集体资金投资牟私利,甚至大肆动用集体资金赌博,胆子越来越“肥”。
集体腐败成气候。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吴国林表示,过去村干部腐败多是偷偷摸摸单独作案,现在则演变为村两委“领导”下的集体腐败。2003年,广州市番禺区贝岗村5名村干部挪用4000万元征地款购买债券,并收受172.5万元好处费。经查实,村党组织书记何波女、村委会主任邵耀深伙同支委、村委委员共同策划、实施了挪用公款计划。
“吃土地”成村干部腐败主要目标。曾多次深入农村调研的中国传媒大学教师凡保轩认为,村干部腐败在发达地区以及城乡接合部主要表现为干部出卖或者侵吞诸如土地、集体产业等公共资源而中饱私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农村最大的腐败来自征地,农村最黑的黑幕莫过于征地黑幕,一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最快的致富手段,莫过于侵吞征地款。”凡保轩说。
此外,随着国家支农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村干部的腐败“黑手”开始伸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农工程、农村医疗、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领域。
村民自治被异化,为腐败大开方便之门 据吴国林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主要体现为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并约定8个方面的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决策,但实际操作中,这种民主决策权难以落实到村民会议中,村民自治往往变成了“村委会自治”,并最终演变为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对村委会权力的内外部监督很容易被架空。
一方面,村民难以有效行使监督权。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学相指出,虽然村民享有监督村委会的权利,但由于往往不懂得如何行使权利,加之担心举报会遭到打击报复,所以面对腐败村干部,多数村民常常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对村干部的外部监督也难以到位。钟闻东说,各级政府对村干部的监管约束,无法像对国家工作人员那样到位,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上的真空地带十分明显,再加上人手不足,当前各级政府对于村干部腐败案件,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使村民把问题反映上来,有关部门也只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
此外,选举制度的不完善也为村干部腐败埋下了隐患。在胡学相看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选举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且可操作性不强,以致选举实践中,贿选、操纵选举、行政干预选举等问题不断暴露。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唐士其认为,贿选与村干部腐败有着天然联系,那些通过贿选上台的村干部,很少会考虑带领村民共同致富,而是明确把“做官”视为一种风险投资的过程,一旦当选便想方设法加倍捞回投入成本,从而为日后的贪污腐败埋下伏笔。
遏制“村官”腐败须填堵三大机制漏洞 有关专家建议,遏制“村官”腐败须进一步完善村干部选举、村务管理和决策、村干部监督三大机制:
首先应改革村干部候选人提出办法,完善选民登记和投票程序,确保村民有效行使选举权;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组织和监督,严查舞弊贿选,避免“家族村官”、“恶人村官”、“贿选村官”等现象的出现。同时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私营企业主、返乡务工人员等新生代村干部的培养和选拔,以改变目前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等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
二是完善村务管理和决策机制。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杜绝由少数人“拍脑袋”决策的现象, 努力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三是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上级部门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应进一步加强,可定期检查村务、村账情况,听取村民意见。珠三角一些地方采用的村账第三方审计就是一种有益尝试,值得继续探索推广。村民更要成为村干部的“全天候”监督者,这就需要进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让村民的意见顺利“上传”到有关部门。
遏制村干部腐败,根本还在于要在农村地区培育现代法治文化,增强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并教会他们行使权利的方法,让村民在发现村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时能及时举起法律武器。(孔博詹奕嘉)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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