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后丈夫为妻“索命”
认为治疗手段有过错 院方称诉讼时效已过
17年前,妻子遇车祸,被送到医院手术后死亡。如今,死者的丈夫、今年70岁的张全斗偶然发现,妻子的死亡系医院采用的治疗方法存在过错导致,为此将当初抢救妻子的通州区潞河医院告上法庭,索赔近60万元。
手术后妻子离世
张全斗说,其与妻子陈兆慈原本都是通州区潞河医院的职工。1992年4月6日晚,其妻被摩托车撞倒,后被送到该医院救治。经CT检查后,院方对其妻施行了开颅手术,此后又进行了气管切开术。但最终妻子于4月18日死亡。今年4月8日,其从该医院复印了妻子的病历,发现当初院方对妻子的治疗手段存在多项过错,导致妻子死亡。
张全斗说,“就病例来看,当时医院对我妻子作出的诊断为重症性脑挫裂伤,属原发性脑干损伤,虽尚未经过医疗鉴定,但我后来通过咨询宣武医院颅脑科的专家以及查阅大量医学书籍,了解到在这种情况下,开颅手术是大忌!”
诉讼时效成争论焦点
昨天在庭上,潞河医院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法律,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在陈兆慈的死亡时间1992年4月18日起计算,时效为1年,但其间张全斗未向任何机关主张过任何权利,现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张全斗的代理律师同样搬出了法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张全斗正是今年4月才知道潞河医院对妻子的治疗方法存在过错。因此应当从今年4月原告确定院方过错的时间开始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时。”
张全斗称,院方对其妻进行开颅手术并未征得他的同意,其也未在手术书上签字。对此,被告的代理律师的解释是,由于情况危机,当时为了抢救陈兆慈的生命,是由院方的副院长直接签字手术的。并且,该律师还出具了陈兆慈在院期间的病例,其上记录了张全斗曾参与其妻的会诊治疗。但对于该记录的真实性,张全斗提出质疑。“我当时只是肝胆外科的医生,隔行如隔山,对于颅脑损伤的治疗并不了解,更不可能参加治疗。”他情绪激动地表示,院方出具的记录上并无参加人员的签名,“院方的记录人员完全可以随意虚构。”
晨报记者 董正 文并摄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尚志永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有一年或三年。以上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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