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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有权要求停用“仇和牌”

2009年06月30日00: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杨涛

  云南市场出现了一个叫“仇和牌”的白酒。该酒云南市场销售负责人称,“仇和牌”白酒产自江苏,因仇和调任昆明,所以希望借仇和的名气开拓云南市场。昆明市委宣传部称,尚不知此酒。(6月29日《广州日报》)

  目前,仇和本人对于“仇和牌”白酒的态度不得而知,但若干年前,仇和对于“仇和牌”白酒发表过自己的意见。
2001年8月,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推出“仇和牌”白酒,随后宿迁市工商局等部门出动20多人,突击检查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查出大量“仇和牌”白酒及带有标志的包装箱等物。时任宿迁市委副书记、市长的仇和说:“听到这件事时,感到很吃惊,我希望执法部门能依法办事,能把我和普通公民一视同仁。”

  巧的是,今天生产“仇和牌”白酒的企业———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与当年的沭阳县醉亦思酒厂是一家人。据他们的负责人介绍称:“当年被查封的原因是注册商标证书没有下发便开始卖酒。2002年3月,他们注册的"仇(chou)和牌"白酒商标证书下发后,他们一直在卖"仇和牌"白酒。”

  但是,即使“仇和牌”白酒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注册,仇和仍然有权利要求江苏古城酒业公司停止使用“仇和牌”商标,只不过,这次仇和主张权利不是让工商部门直接查处,而是应当向国家商标局要求撤销该商标。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仇和享有对“仇和”的姓名权,并且,这种姓名权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那么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不应当使用“仇和牌”作为白酒的注册商标;而且,仇和也算是公众人物,如果不经过他本人同意,也容易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也许有人会误认为仇和本人在经商、卖白酒呢?

  事实上,企业以他人姓名特别是名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后来,经过名人本人的申请,国家商标局不核准注册的案例有好几起。这充分说明不能说取得了注册商标证书,“仇和牌”白酒就完全合法了。比如安徽省涡阳县皖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宗庆后”作为注册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宗庆后先生就其姓名依法享有姓名权。宗庆后先生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对此也理应知晓。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与宗庆后先生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宗庆后”侵犯了宗庆后先生的在先姓名权,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过,话说回来,仇和本人具有申请商标局撤销“仇和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但他也可以默许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使用该商标。我个人认为,仇和不妨对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使用“仇和牌”注册商标宽容一些,不必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仇和牌”注册商标。其一,作为官员和公众人物,对公民和社会要更具有宽容之心,对于他人对自己的批评和姓名的善意使用,不妨一笑了之;其二,在张家界市,市长赵小明以卡通形象出现,手拿吉他载歌载舞,为张家界的形象造势,可以说,为了地方的经济发展,张家界市市长也愿意“牺牲”自身的肖像,而这样的“牺牲”反而让市长赢得更多的尊重。所以,仇和为自己曾经工作的地方所在的企业的发展,“牺牲”点姓名权也并非不可以,或许也能得到当地民众更大的支持呢!

  当然,如果仇和准许江苏古城酒业公司使用“仇和牌”注册商标,也应当要求其声明仇和本人与酒业公司无任何经济联系;而且,仇和还可以与酒业公司约定,如果酒业公司利用该商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除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对仇和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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