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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龙大厦诈骗案因证据变化撤诉 涉案金额3100万

2009年06月30日15: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国龙大厦诈骗案撤诉

  涉案金额3100万元,撤诉因证据有变化鲁钇山、安冉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实习生安冉报道:昨日上午10时许,曾在坊间引起强烈反响的国龙大厦诈骗案在广州中院再次开庭。主审法官当庭宣布因证据有变化,公诉机关对本案撤回起诉。

  据此前公诉机关指控,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国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及被告黄金锡和林雪瑞,利用公司员工虚假认购,虚构了国龙大厦和华翰大厦房地产购买合同,然后从银行骗取按揭贷款,再将已经被“卖出”的房产,再次卖给被害人区某等人,涉案金额共计3100万元。此后,国龙公司还伪造了房产证交给购房者,后来被购房者发现,导致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陈中兴、林雪瑞和黄金锡是国龙公司的决策层,他们决策并实施了一房多卖的行为,并且收受了被害人600多万元的房款,还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房产证,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而陈中兴的外甥刘金木,明明知道林雪瑞和黄金锡犯了诈骗罪后潜逃至海口,还提供了住房等便利条件,因此构成了窝藏罪。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发现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的;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等。对于公诉机关提起撤诉的案件,在公诉机关提出撤诉之后,法院要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可以的才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不能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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