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的张某在女儿定亲时,帮女儿保管了15000余元的彩礼钱,当女儿向他讨要时,他却拒不返还。记者今天获悉,门头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并判决张某还钱。
2007年12月24日,小丽与小海登记结婚,两人是先领证后通知的家人,小海的父母得知儿子结婚后非常高兴。
2008年1月1日,小海父母到小丽家定亲,张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但是木已成舟,在介绍人的劝说下也就同意了此事。为了表示不让小丽委屈,小海的父母特意包了两个价值15000余元的大红包,其中5000元用于购买首饰,10000余元用于购买婚礼用品。介绍人数完钱后交给小丽,小丽让张某保管,后小丽多次找张某要求返还上述款项未果。小丽认为,15000元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张某作为保管人拒不返还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告上门头沟法院。
张某辩称,自己收取15000余元的事实存在,但该款不是给小丽的,而是给自己夫妇的。在审理中,双方均主张介绍人孙某能证实其诉讼主张。经询问,孙某陈述,其为小丽与小海的介绍人,定亲那天,其经手将男方给付的15000余元给了小丽,根据习俗,该钱款就是给小丽的。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取得该款没有合法依据,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使小丽受到了损失,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小丽15000余元。 (通讯员母冰)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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