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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公布教育收费意见 收择校费后不能收学费

2009年06月30日16: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交了择校费不能收学费

  本报讯(记者张楠)今天上午,北京市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公布《关于2009年北京市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要求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意见》规定,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的18%。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擅自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取消初三等毕业年级讲义费。

  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印发教辅材料或学具《推荐目录》,搭售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等。

  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收费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

  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公办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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