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许霆案”夫妇均获刑10年
共罚4万,涉案金额仅为3万余元的辩解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定其非法充值45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汪艳霞)一波三折的昆明“许霆案”终于再次有了阶段性的结论。
在多次的庭审中,双方曾就陈明应夫妇“是否构成盗贼罪”以及“涉案金额到底是3万余元还是40余万元”展开激辩。法院认为,陈明应、饶金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利益却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反复利用充值卡充值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且夫妻俩都具体参与了利用充值卡非法充值的行为,是简单的共同犯罪,都应当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显示,陈明应辩称的3万余元的涉案金额不予认可,夫妇俩的涉案金额实际应是45.815万元。
陈明应、饶金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两人是在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出现异常后产生犯罪意图,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用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有所不同,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确定对二人从轻处罚。
陈明应夫妇俩的辩护律师之一、星联律师事务所的王里乾律师对此并不满意,他始终坚持,此案只是涉及到一种道德范畴,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陈明应夫妇表示,“不想再折腾了,是否继续上诉,要好好考虑。”
焦点直击:
一、3万元的涉案金额被否认
在多次的庭审中,陈明应曾辩称电信充值卡是其买来的,不是伪造的,充值金额也只有三万多,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2007年1月至3月期间,陈明应、饶金桃在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三竹营村其经营的吉祥通讯店内,利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智能公话充值平台系统升级出错之机,使用6部电话、10张充值卡反复对0871-5702945进行非法充值,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400元。
此外,夫妇俩利用相同作案手段,冒用中国电信之名,谎称可以优惠价格为公用电话经营者提供话费充值服务,四处散发名片,由陈明应在外招揽业务、负责收钱,饶金桃负责充值,用其所持有的充值卡为电信话吧公话非法充值,非法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7750元。
二、夫妇俩均构成盗窃罪
庭审中,陈明应夫妇的辩护律师多次指出,夫妇俩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陈明应、饶金桃在使用其合法购买的充值卡充值过程中,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其所持有的电信充值卡可以反复为中国电信公话充值后,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利用低价吸引客户,反复为自己及他人的话吧公话充值,直接从公话经营者手中获取利益后携款逃匿的行为,均表明二人利用充值系统异常之机,自以为电信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本属于电信公司的电信资产,其行为与电信客户正常的充值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电信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三、侦查人员并未刑讯逼供
在今年4月30日的重审中,陈明应在庭上抖出,其此前在公安处的供述并不属实,是被刑迅逼供的,“公安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就签了。”
法院认为:本案中侦查人员在讯问两被告人过程中并未使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且公诉机关在本次庭审中并未将侦查程序上存有瑕疵的证据作为指控证据使用。本案所涉被充值的电话号码,是经陈明应指认确认后,侦查人员所作记忆提示,不存在辩护人所言“指明问供”问题。
四、侦查人员取证合法公正
庭审时,夫妻俩辩护律师曾提出,公安机关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全省统一充值平台话吧充值系统调取的电子数据,没有邀请辩护律师参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见证人黎敬涛见证下,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全省统一充值平台话吧充值系统调取的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合法,取得的全部充值数据未见修改,记录具有唯一性。且见证人黎敬涛系计算机专业副教授,其作为见证人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辩护人的质疑属主观臆断,不予采信。
五,陈明应曾患精神病不予采纳
在6月15日的重审中,陈明应指出,其曾患精神病,在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做过治疗。
法院认为,经辩护人及家属到医院查询,未查找到相关陈明应有精神病史的相关病历,且辩护人未向法庭提出明确鉴定事实及申请,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夫妻俩短时间的巨额转账为非法所得
在6月15日的重审中,检方补充了三张夫妻俩银行卡的转账记录,辩护律师表示,该银行卡款项与此案并无关联性,并不能证实卡里的款就是非法所得。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陈明应、饶金桃身为电信话吧、二手机的个体经营者,在短时间内有数额如此之巨的收入有违常理,且两人在察觉其犯罪行为可能被电信公司发现,逃匿前将款项转移的事实,也可印证该款为其非法所得。
辩护律师:量刑过重
记者:你对这个判决结果怎么看?
王里乾:总体是不满意的,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民事范畴的问题,还达不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充其量就是一个道德品质的问题。我想到了要判刑,但是没想到还是判了这么重。
记者:这次的判决与一审相比,量刑上减了三年,是否觉得也是一种胜算?
王里乾:从量刑上来说,是有一点进步,但是这次法院认定的金额(45.815万元)比一审认定的金额(40.215万元)要高出许多,所以还是有些不解。
记者:是否要继续上诉?
王里乾:这个要看他们夫妻俩的意思了。昨天见到他们时,他们都有点麻木了,在看守所呆久了,精神上始终有些恍忽,他们均表示不想继续折腾了,是否上诉还要考虑。
案情回顾:
2007年1月,公用电话经营户陈明应、饶金桃夫妇偶然发现其从丽江购买的电信充值卡可以反复用来对电信话吧公话充值,为了谋利,他们便声称中国电信搞活动,可以优惠为电信话吧公话充值,以“70元充100元话费”的优惠方式向电信营业话吧用户兜售电话费。
2007年3月19日上午,昆明市电信分公司发现省公司话吧平台与该公司公话充值平台接口机上有一个非法链接在进行操作,仅3月16日到3月19日这4天,就给该公司造成约17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赶紧向警方报案。
2007年4月4日,夫妻俩在丽江一加油站被抓获。
2008年2月27日,夫妻俩以盗窃罪在盘龙区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2008年4月3日,盘龙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明应、饶金桃夫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每人处罚金5万元。
2008年10月28日,昆明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要求盘龙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2009年4月3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6月15日,因为检方替交了新的证据,盘龙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6月30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再次宣判,夫妇均获刑10年,共处罚款4万元。来源: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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