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案主犯一审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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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返利30%,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缔造了一个高额回报的神话。
高回报率、增资扩股、出售原始股、美国上市……海天不光重复着其他非法融资机构的伎俩,紧俏的项目、貌似已经兴办的实业,都给这个骗局蒙上不易被看穿的伪装。
短短几年的时间里非法集资发生额数亿,使得“海天”案成为吉林省历史上最大的非法集资案,涉及人数也为历年来罕见。
本报吉林讯(记者 张琦 通讯员 陈长财 赵跃武) 6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天”非法集资案进行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被判刑,其中主犯王希田身背两罪,被判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海天公司3年间向3.5万人集资诈骗8.6亿多元。
缺资金 向社会融资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3月,王希田注册成立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海天公司。2000年12月,海天公司与某单位达成技术转让协议,该单位将“叔十二碳硫醇”生产技术转让给海天公司。
但因海天公司缺少项目资金,王希田决定向社会公众融资,并与被告人邹长凯、陈文礼等人研究制定了融资方案,规定以3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给投资人18%的利息,给代理人12%的代理费。自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7日,共向4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8.9万元。
此后,王希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授意邹长凯、陈文礼、崔有志,采取“增资扩股”、“转让产(股)权”等方式,继续欺骗群众向海天公司投资。
数十次到境外赌博
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王希田、邹长凯、崔有志、陈文礼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通化市、龙井市、珲春市、四平市,辽宁省大连市,天津市等地共非法集资3.5万多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8.6亿多元。
王希田于2003年至2006年间数十次到境外赌博,挥霍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另有2000余万元被王希田支配。其为隐瞒犯罪事实,还多次销毁海天公司相关会计账目。
该案中,其他20名被告人均参与“海天”非法集资,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多元,给群众造成直接损失1.4亿多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秀敏等7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被依法从宽处理。
两罪并罚 主犯被判死缓
6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天”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邹长凯等3人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被告人宋新华等17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两万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孙丽等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分别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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