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可以反复充值的冲值卡让在昆明的陈明应、饶金桃夫妇饱尝天上掉馅饼的同时,也将他们送上法庭。经过昆明市盘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之后,判处这对夫妇犯盗窃罪,详细情况我们连线中央台记者贾宜超做一下了解。
从这起案件发生到现在盘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差不多有两年多的时间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情况?
记者: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3月期间,陈明应、姚金桃在经营的同店内,利用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智能冲值平台系统出错反复对公用电话进行非法充值,采用相同的作案手段,用中国电信之名谎称可以用优惠价格为公共电话经营者提供话费充值服务,四处散发名片,由陈明应在外招揽任务负责收钱,饶金桃负责充值,用其所持有的冲值卡,非法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4万7千多元。在2008年2月,陈明应赴美涉嫌盗窃最被提起公诉,同年4月,盘龙区法院做出依法判决,认为陈明应夫妇俩发现电信冲值卡可以反复为电话充值以后,为谋取利益,利用电信公司公用电话系统的疏漏,反复使用电信冲值卡为公用电话持卡充值,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退出赃款41.7万院,没收其工具,一审宣判以后,陈明应、饶金桃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于2008年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日前盘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以后做出了判决。
主持人:对于这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以后是怎样认定的?
记者: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明应、饶金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两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侵害电信公司的利益,却希望发生这种结果。在客观上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反复利用冲值卡充值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而且两名被告具体参与利用冲值卡非法充值的行为,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所以应当对其所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陈明应、饶金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陈明应、饶金桃是在发现电信充值系统出现异常产生的犯罪,和采用破坏计算机系统不同,案件发生据有一定的偶然性,据此,法院对两名被告人重新处罚,判决陈明应、饶金桃犯盗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2万元,对于法院的判决陈明应、饶金桃是不是会提出上述,我们暂时还不清楚。
来源: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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