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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疑检察官替贪官求情 检察院举多个案例解释

2009年07月03日01:1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杭州网-都市快报

  理发师为什么被判无期徒刑?

  记者 严静

  近日,一起受贿案公开审理,有市民旁听后问检察官,你为什么要为贪官求情?

  西湖区检察院通讯员张永睿为此专门发来一篇文章:《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官神圣的职责》,列举多个实例,详细解说检察官在司法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文章说,西湖区检察院每年要办700多起案件,其中经检察官审查后,改变、增加、减轻罪名的案件有很多。

  美工刀划花女友脸又挖出眼珠

  检察官认为:手段特别残忍

  男友最终判无期

  2008年2月15日,情人节的第二天,早上8点许,拱墅区祥符镇星桥路,一男子用美工刀划伤了前女友的脸。

  男人姓王,1979年生,黑龙江人,在杭州做理发师,因手艺高超,收入颇丰。

  2006年,王认识了杭州女孩宋某(杭州一家进出口公司职员)。宋小姐带着王回家见父母,父母觉得王脾气不好,强烈反对女儿和王来往。

  2007年8月,宋小姐提出分手,王坚决不同意。宋小姐答应给王5000元分手费。

  王写下收条:“我保证不再打扰宋XX和她的家人。”

  之后,王仍多次找到宋小姐,要求复合,还打电话威胁。

  宋很害怕,请求单位司机接送她上下班。

  2月15日早上8点多,司机开车来接宋上班,宋刚坐进别克商务车里,王就从边上冲了过来,把宋压在车座上,挥舞美工刀在她的脸上和脖子上乱划,又用力刺她的眼睛……车内鲜血飞溅,刀片因用力过猛断裂。

  宋最终右眼球被摘除,构成重伤,为五级伤残(本报2008年2月16日第4版报道《情人节第二天清早发生一起伤害案件》)

  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子由拱墅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黄清伟接手。

  黄清伟看了案卷后认为,这个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属于“特别残忍”。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特别残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黄清伟专程去看望了受害人宋小姐,她的右眼珠被摘除,脸上刀痕遍布,交错成网状,容貌全毁。

  “一个20几岁的女孩,毁容的伤害要比死亡更大!”黄清伟又查阅了国内同类案例,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手段特别残忍。

  最后,市检察院采纳了黄清伟的指控意见,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人追打顺手一刀

  防卫过当

  被告人被判缓刑

  2008年10月,杭州保俶路上一家酒吧门口发生斗殴,罗某把小马哥(绰号)捅成重伤。

  公安机关以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如果罪名成立,罗某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罗的口供中有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许航的注意。

  罗说,他曾被小马哥等人追打(这句话非常重要,如果是在被人追打中为保护自己伤了对方,就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小马哥却否认追打过罗。

  谁在说谎?

  许航走访了许多目击证人,包括酒吧服务员、酒吧老板、小马哥的朋友等,通过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基本还原当时场景——

  罗某和小马哥发生口角,小马哥带人追打罗某,罗逃跑过程中一直没还手,逃到吧台,罗顺手拿起一把刀,跑到酒吧门口,捅了小马哥……

  最后,检察官许航以“防卫过当”起诉罗某,法院接受了检察官的指控,罗被判缓刑。

  吸毒还是贩毒?

  一把小秤露出破绽

  2008年,朱某在交易毒品时被抓,警方在他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朱的车停在附近,车上查到81克毒品,其中甲基苯丙胺43克,氯胺酮38克。

  朱辩称,车上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朱涉嫌贩卖毒品罪(1克)和非法持有毒品罪(81克)。

  案子移送到西湖检察院,检察官葛淑芳审查案卷发现,朱的车里还有一把称毒品专用的小秤。

  这把小秤引起了葛淑芳的警惕,如果是自己吸食,带秤做什么?

  朱终于交代,所有的毒品都是准备交易的。

  葛淑芳以贩卖毒品罪起诉朱某。

  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下或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朱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1年。

  抢劫女车主又打电话向她丈夫勒索10万

  一前一后两个犯罪

  账应该一起算

  2008年7月5日晚上7点多,汪女士开一辆红色本田思域轿车,去城西山水人家附近一家食品店取棒冰,找不到路,下车问路。

  问好路,汪女士准备上车。

  这时,雍某三人尾随过来,紧跟着挤进汪女士的车,刀架在汪的脖子上,命令汪爬到后座去。同伙开车,往杨公堤驶去。

  劫匪从汪女士包里拿走手机、1000元现金和6张银行卡,还把她手上的钻戒褪了下来。

  劫匪逼问汪女士其中两张银行卡密码后,去取钱,一张卡里没钱,另一张密码不对。

  又逼其他卡的密码,汪说忘记了,但可以打电话给老公,他会给钱的。

  三人让汪给丈夫打电话。电话通了,雍某夺过手机说:“你老婆在我们手上,准备10万块钱。”

  丈夫报警,雍某等人被抓(本报2008年7月7日第3版报道《开红色本田思域女子被人强入车中劫持 西湖警方杨公堤成功解救》)。

  公安机关以雍某三人涉嫌抢劫罪,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子在检察官中引起了讨论,意见有三种:一、只定涉嫌绑架罪;二、只定涉嫌抢劫罪;三、绑架和抢劫数罪并罚。

  主办检察官张辽花了大量时间查阅资料,并和同事探讨此案。

  有同事拿出了绑架罪的司法解释——绑架过程中抢劫,以绑架罪论处。

  为慎重起见,张辽又调阅了这条司法解释的立法解释(立法者对司法解释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大意:

  如果绑架在前,抢劫在后,绑架行为贯穿犯罪全过程,以绑架罪论处(绑架罪特征:绑架人质并向第三人勒索)。

  如果抢劫在前,抢完后再绑架,就应该是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张辽以抢劫罪、绑架罪提起公诉。

  刑法规定,绑架罪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抢劫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一般会比单一罪名的处罚刑期要长。

  法院采纳检察官的指控,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三被告16年至17年有期徒刑。

  质疑一笔公关费用

  房产老总被判刑6年

  2006年,杭州一家房产公司老总涉嫌职务侵占80万元。老总咬定,这笔钱是向公司借的,他是打算归还的,不是侵占。

  老总手下的经理拿出了一张借条,写明老总向公司借款80万元。

  老总的律师强调,如果确认借款,老总应该无罪释放。

  案子移送到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包健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发现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警方笔录中,说过一句话:“老总借钱时说这是公关费用。”

  公关费意味着这笔钱是拿去花掉的。

  庭审时,包健抛出几个疑点,一、借款时为什么不说明是借款?二、借条上为什么没有注明归还期限?三、借条为什么不在公司财务手里,归入账目?

  最后,法官采纳包健的指控,老总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刑6年。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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