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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倒房发表意见 购房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赔

2009年07月04日07:5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网

    连日来,上海市律师协会正积极帮助购房者推荐律师,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华琪认为,要处理好这一纠纷,关键是要明确这起纠纷的法律关系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关系来说,这是一个由于在建工程倒覆而引发的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纠纷。因为本案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利益,政府有义务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政府也参与到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但是,政府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能做出法律裁断的司法机关,所以更多应该是一个居中的协调者和监督者,负责协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这个合同纠纷的处理,监督责任方尽快依法、合情、合理地妥善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志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而本起房屋倒覆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开发商应当将所收取的房屋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赔偿买受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关于未倒塌房屋购房者的处理,基于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未倒塌楼房不存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及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况,司法审判实践中,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较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如果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讲是可行的。如果有关部门的检测结果表明未倒塌楼房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质量问题,购房者依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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