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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低收入家庭”原则上覆盖25%城市居民

2009年07月04日15: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7月4日电(记者林艳兴)日前出台的《江西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5%左右的城市居民,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江西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低收入家庭原则上将覆盖25%左右的城市家庭,但并不意味着他们都可以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政策。


  《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普通住房作为生活必需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折币总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家中有经营性店面;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三年内购买明显超出生活基本需求的高档商品住房等。

  根据《办法》,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接受的扶贫(助学)捐赠款,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按规定由在职人员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办法》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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