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亮(化名)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15年,没想到出狱后,拿着监狱给自己积攒的2250元就业补助金,一路南下,凭着在监狱学到的一手烹饪技术,很快在广州一家饭店应聘为豫菜厨师,有了稳定的收入。
最近,他给河南省第三监狱监狱长苗正钊写信说:“我在监狱里服刑时间长,回到家乡后,一些亲戚朋友老是躲着我。
如果不是监狱给我积攒了2250元的就业补助金,我真不知道该从哪里借到南下的路费和生活费。是这笔钱让我出狱后有了创业的本钱……”
苗正钊告诉记者,彭亮所说的就业补助金,是监狱近年来根据服刑人员的劳动改造情况,尝试给其一定的资金奖励,主要为兑现的奖金和劳动补助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这笔钱由监狱代为保管,其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给。
据河南省第三监狱回访考查,凡是手中有就业补助金的刑满释放人员,已自主创业或外出打工的比例达到100%,遵纪守法率为100%。
补助金不是返家生活费 苗正钊介绍,河南省第三监狱是教育改造重刑犯的监狱,服刑人员的刑期一般比较长。不少服刑人员习惯了监狱的生活,刑满释放时不想离开监狱。“其实,这也是他们对自己回归社会没有自信心的表现。监狱就努力减少他们的这种心理落差,在刑期即将期满的前几年,鼓励他们通过学到的劳动技能,给自己创造回归社会的必要费用,也让他们尝到多劳多得的甜头。”
“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两个月,监狱安排他们住进住家庭式监舍,内有沙发、电视、报刊杂志、卫生间等设施。一是调整心情,让他们有家的感觉;二是给他们清算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反复对他们强调,这笔钱不是返家生活费,绝不能坐吃山空,而是创业的本钱。”苗正钊说,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时少走弯路,尽快融入社会,同时对社会的就业竞争有心理准备,避免自暴自弃,因生活问题再陷入犯罪的怪圈。
去年刑满释放的小华(化名),怀揣着2000元的就业补助金,利用在监狱学得的经营管理知识,开了一家日用品经营部。如今,经营状态良好,生意红红火火,他还顺利结婚生子,生活美满幸福。
创业典型的连锁效应 李洪(化名)是河南省第三监狱就业补助金的首批受益者。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前,他只有小学文化,入狱后,他学文化、学技术,经职业技能考试,获得了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中级技能证书。由于表现突出,他4次获得减刑,出狱后,他通过打工,有了一些积蓄,在当地司法局和接茬帮教指导处的帮助下,贷款经营荒山和养殖场,取得了成功,还办起了一家公司。
前不久,河南省第三监狱专门邀请他到监狱与服刑人员互动对话,沟通交流。
他的发言被服刑人员热烈的掌声淹没,也让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对未来再就业充满了信心。一名服刑人员说:“我和李洪一起服刑10多年,没想到他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取得成功,没想到在监狱学的技术在社会上确实有用武之地,没想到他能来到我们面前,我心中的种种疑虑全部烟消云散了。李洪做出了榜样,他的新生之路让我羡慕,让我坚定了学好职业技能的信心。”
苗正钊说,技能培训是解决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就业问题的根本路子,而就业补助金让他们的技能找到了用武之地。目前,监狱以刑释就业指导中心为依托,加强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开设了家电、维修、养殖、烹饪、服装加工等技能培训班,增强了服刑人员就业谋生的能力。经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已有1500余名服刑人员获得了中、高级职业证书,有的服刑人员还取得了国家专利。
就业补助金能否长期坚持下去 “就业补助金的效果虽然非常明显,但在监狱教育改造经费中,没有专门的科目,监狱的经费压力大。说实话,我们还在探索,而且发放对象都是改造效果比较明显的服刑人员,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进一步细化。”苗正钊坦言道。
“有了技能,又有了创业本钱,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自然而然得到降低。”苗正钊表示,监狱将克服困难,把就业补助金制度坚持下去。
“当前及今后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降低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河南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王文海认为,要实现刑释人员和谐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做到心理回归。通过适当刑罚和教育改造,使罪犯对社会规范实现由蔑视对抗到服从、认同和内化的过程。二是身体回归。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能逐步适应社会,过上正常生活,对社会产生归属感,其在狱内的职业素质教育成效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身体回归社会后的生存状态。
王文海评价说,河南省第三监狱尝试的就业补助金制度值得进一步探索。
有专家指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不能让监狱既考虑狱内的教育改造工作,又考虑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相关问题,否则,会因机制原因,在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问题上出现“弹性”,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河南省第三监狱尝试的就业补助金制度基本涵盖了服刑人员从入监、出监以及教育改造的全过程,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从社会意义上,降低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的社会综合成本。从个人意义上,在制度上保障了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时比较容易获得物质满足,并能迅速从中收益,达到较好的回归效果。而且,在创业典型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可以更好地给服刑人员树立榜样,让他们看到希望,有利于他们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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