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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廉租住房保障人群可实现“居者有其屋”

2009年07月05日15: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7月5日专电(记者王炤坤)今后,山西省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按住房制度改革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自愿购买一套廉租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了解到,山西省将探索实行租售并举的廉租房保障新机制,使廉租住房保障人群“居者有其屋”。


  山西省建设厅长王国正介绍说,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折扣数额×折扣工龄)+成本价×(地区差价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其中,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购买住房的价款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保障对象购买的廉租住房,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有限产权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上市交易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原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住满10年的,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享受的优惠税费后,可上市交易。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申请享受保障性住房。

  山西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实行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对接,保障对象自愿选择购买或租住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市、县可酌情予以补助,通过政府补助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补助的款项。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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