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统计法》难根除造假 防官出数字先防数字出官

2009年07月06日00: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防止“官出数字”,先防“数字出官”

  《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新《统计法》”),根据权威人士介绍,这次修订的根本目的是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新《统计法》在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坚持统计调查的独立性,杜绝领导干部人为干预统计工作等方面都作了进一步规定。

  对于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和《统计法》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仅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作为较大面积造假的集中反映,某年各省、市、自治区上报的GDP汇总数据竟然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总量高出2.66万亿元,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

  统计造假的主要演绎方式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鉴于此,新《统计法》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此禁止性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道出了统计造假的主要病症。

  病体康复需要君臣辅佐多管齐下。虽然说,新《统计法》不仅更为具体地给出了何为统计违法行为,而且更为严厉地给出了统计违法行为该受何种处罚,但是,同样不能忽视的另一个事实是,以前事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并非全然无涉于此。譬如说,1996年修订后的《统计法》即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由此可见,作为一系列复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统计造假不可能单纯依靠一个《统计法》而根除。

  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人为构建的法律法规受限于诸多因素。就《统计法》而言,其着重诉求的“统计独立”,必要前提是拒绝“官出数字”。但事实上,“官出数字”的前一环节却还存在一个“数字出官”。大量事实表明,在激励足够大的情况下,专就不当行为本身进行约束往往事倍功半,因为相比于违法者,执法者天然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更何况,同一体制内的执法者自身会不会枉法,则又陷入官员会不会“出数字”的类似不确定。

  从操作层面看,防止“官出数字”的前提条件是防止“数字出官”,即,不再让官员仅仅凭借统计数据、甚至仅仅凭借统计造假获取升迁。这一目标的实现,可借助于两大措施:

  其一,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从其内容而言,就是要既注重考核发展速度,更注重考核发展方式、发展质量;既注重考核经济建设情况,更注重考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从其方式而言,就是要扩大考核民主,加大民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

  其二,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甚至鼓励学有专长的民间机构和个人,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并将其作为官方统计的有益补充与比鉴。这样,即使仍有官员有意于造假,其行为也能低成本、无悬疑地迅速大白于天下。

(责任编辑:李彬)
[我来说两句]

搜狗搜索我要发布

以上相关内容由搜狗搜索技术生成
昵称: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狐博客更多>>

精彩推荐

搜狗问答更多>>

最热视频最热视频更多>>

美容保健

搜狐无线更多>>

茶余饭后更多>>

搜狐社区更多>>

ChinaRen社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