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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受贿济困”是好官标准的沦落

2009年07月07日04:0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山西省繁峙县副检察长穆新成被纪检部门实施“双规”后,记者从可靠渠道获知,其资产肯定超过1亿元。与5辆价值百万元以上汽车一起被查扣的,还有穆新成曾经救助过的贫困者赠送的多面锦旗。这就是真实的穆新成———通过“江湖规则”,从政商两界获得巨额灰色收入;而后扶危济困,修庙种树,乐此不疲。
(7月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穆新成腐败的事实不容置疑,同时他对穷困之人不乏乐善好施之举。受贿而后济困,为此很多网友不但对其受贿表示出极大的宽容,甚至不惜奉上“好官”的花翎,确实值得一番深思。

  早在4年前,湖南临湘市原副市长余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但余斌向法庭出示了11份票据和数十份证言,证实他所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最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当时就有很多论者为其鸣不平,并大力鼓吹“为民受贿”的奇怪逻辑。“受贿济困”的逻辑说得通吗?首先,受贿与济困完全是两码事,济困的美德完全不应建立在受贿的肮脏之上,公众也不需要官员通过受贿的方式来展现个人的私德。与济困私德相比,官员的履职公德才是最重要的。更何况所谓“受贿济困”究竟是为了民众利益在赴汤蹈火,还是备下了“后路”而良心康安、有恃无恐?

  向穆新成行贿的“朋友”绝对不是慈善投资家。正因为穆新成帮他们摆平了很多摆不上桌面的事儿,他们才会“心甘情愿”地向穆新成进贡。归根到底,穆新成的巨额家产不是来自所谓的“朋友”,而是来自对法律正义和公共利益的主动出卖。

  之所以有人称之为“劫富济贫的大侠”,并非说明穆新成是一个好官,恰恰说明人们对官员道德的信任感已经跌落到怎样的程度:一方面,真正为民的好官是十足稀缺品,以至于有违法瑕疵也不招人反感;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在惩治贪官上的能力和公正也不信任,以至于有网友说:“如果在一个正常的社会,穆二小就该枪毙!在这个贪官屡见不鲜的时代,像穆二小这样起码还能做一点事的人,你得竖拇指,因为很多官员都还不如他!”“一我不花公家的一分钱;二我不花案子上的一分钱。我的钱都是朋友给的。”这是穆新成的“原则”。这样的“原则”再结合济贫助困的事例,在很多人看来堪称现时代的“好官标准”。一个大贪官,只要他不直接贪污纳税人的钱,只要他不欺负弱者反而同情扶助弱者,就是可以得到宽容的,甚至是可以得到称颂的———看看,“好官标准”已经沦落到了怎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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