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杀害同居女友后焚尸省市法院判死刑最高法发回重审
本报讯(记者李锐 实习生吴戈 陈丽)一起杀人焚尸案经省市两级法院审理,死刑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检方指控:杀死同居10年女友
被告陈义龙今年43岁,仙桃人,案发前是湖北中融医药公司董事。1996年,已有妻室的陈义龙与被害人谢某同居,后生有一子。陈义龙2000年离婚,谢多次催促要与其办结婚证,未果。
2005年4月,陈义龙又与另一女子小薇(化名)同居,与谢疏远。
根据检方指控,2006年2月19日,陈义龙从仙桃返回武汉,晚8时许来到位于硚口区汉宜路208号二楼的谢某住处,称要给儿子拿寒假作业和字典。拿到东西后,陈准备离开,谢再次提起办结婚证的事,陈表示“听她的”。随后谢“想要亲热”,两人发生性关系。
当陈义龙穿衣服要离开时,谢不同意,并指责陈只想着小薇。两人越吵越厉害,陈义龙一气之下,双手掐住谢的脖子直至其没声音才松手。陈义龙拿着塑料袋离开,走到楼下感觉不对,又返回楼上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发现谢已断气。在客厅徘徊十几分钟后,陈义龙决定纵火焚尸,掩盖杀人真相。他在房间衣柜及床上等处点火后,锁上房门逃离现场。
案发后第二天,陈义龙被硚口警方抓获。
被告坚称:“我没杀人”
法庭上,面对公诉人指控,陈义龙拒绝认罪,坚称“我没杀人”。
他说,自己2006年2月25日作出的口供是公安机关逼供、诱供的结果。他承认案发前确实到过谢某住处,拿到儿子的寒假作业和字典后,谢某以给孩子补营养为由,给了一些鸡蛋、牛奶,“袋子蛮重,不好提,我一路上走走停停,蛮多人都看到我了”。
陈义龙表示,自己没有理由杀害谢某。而且,他只是在谢在家时才去,房门钥匙已很久没有用过,应该有铜锈。如果说他下楼后又上楼用钥匙开门,进行纵火焚尸,钥匙必然会有痕迹,只需进行鉴定即可证明其清白,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他说,不排除有人在他走后作案可能。
辩方律师表示,案件证据过于“单薄”,全案没有一份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报告。
昨日,控辩双方争论激烈,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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