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抢走乘客金项链 公交公司遭索赔13万余元
早报记者 顾文剑 实习生 张琼
公交车乘客遭遇劫匪,当班的司售人员被指未做出“任何反应”。为此,乘客将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各类损失13万余元。
乘客
当时坐在售票员身后
2008年12月18日11时许,洪非搭乘了一辆陆安专线公交车。原告洪非称,自己就坐在售票员后方,当时乘客并不多,有很多空位。“有两个男子站着,但突然佯装打架,其中一人压在我身上。”洪非回忆。“我使劲推,推不开,这才意识到可能是‘抢劫’。随后,司机到站停车,而一名犯罪分子抓着我的项链就跑。我躺在过道上足足10分钟,一位乘客用我的手机报了警。从犯罪分子实施抢劫到逃跑,没看到司机和售票员做出任何反应。”洪非说。
洪非认为,上海松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司售人员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只求自保,并对呼救置之不理,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方才导致损失和伤害。为此,洪非要求赔偿医疗费及1万元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余万元的损失。
司售
请乘客帮忙拨打110
对于案发情节,公交公司的代理人称,犯罪分子利用公交车停靠19号桥站上下客的短暂瞬间,强行劫取金项链一根,旋即下车逃逸。“售票员立即请乘客打110报警,司售人员劝阻欲上车的乘客不要上车以保护现场。”该代理人说,“案发后,公交公司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并且给予洪非1000元资助。”
案发后,犯罪分子邱长集、刘小荣、李福平、丁庆等人被抓获,已被上海市静安法院分别判处5至12年的有期徒刑。
◎ 庭审焦点
司售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庭审时,原告代理人称,“事后查询公交网络发现,从洪非上车地点到19号桥站并没有停靠站点,正是因为公交车违章停靠,才导致犯罪分子上车。随后,车辆在没有进入19号桥站点时,司售人员就打开车门,也导致犯罪分子伺机逃跑。原告代理人认为,案发时,司售人员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如报警、拨打120等。因此,公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公交公司辩称,最开始的报警电话都是售票员要求乘客拨打,事后司售人员积极协助警方调查,都是履行必要义务的体现。公交公司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售票员的身后,从抢劫行为实施到罪犯下车时间很短,售票员根本来不及反应,犯罪发生是司售人员无法进行制止的,因此已履行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车辆没有进19号桥站就停车致使歹徒下车”与报警材料并不符合,所以公交公司并没有违规停站。据此,公交公司请求法庭驳回对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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