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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类似河南中医学院这样暂扣学生毕业证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高校也曾出现过。
张向阳2004年考入许昌市某高校,2005年11月和2006年11月分别申请了共计9000元国家助学贷款。
2007年7月,张向阳完成了所有课程并达到了毕业要求,也办理了助学贷款的债务确认手续,但学校却以张向阳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只提供了复印件并隐去了证件编码。张向阳称在找工作时,多家单位均以其无毕业证原件为由拒绝招收。2007年8月,张向阳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助学贷款是张向阳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还清助学贷款不应成为扣发毕业证的理由,助学贷款合同只能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学校不应以此为由不发毕业证。最终,学校同意为张向阳颁发毕业证。
但更多的诉讼,是银行无奈之下起诉助学贷款到期不还的受益大学生。2007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50多起,2008年激增到近200起。
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金水支行有关负责人透露,从2002年开始,他们先后向2000多名贫困大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但到期不还款的高达45%。由于考虑到追偿的法律时效,他们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已先后起诉数十名欠贷不还的大学毕业生。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刘延峰、赵明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作出判决,肯定是违约的大学毕业生败诉。这些毕业生不仅会在银行系统留下信用污点,而且在司法机关也将留下案底。将来他们即使还了款,在一定年限内申请信用卡、房贷等也会受到影响。
刘延峰说,法院如果要通过调解结案,在审理过程中联系被告人也十分困难。因为大多数大学生毕业后去向不明,银行和高校均难以掌握其实际就业去向和居住地址,没法及时通知其还贷或前来应诉。即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将来也难以执行到位。
据统计,金水区人民法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半数以上以调解撤诉结案。但对于不到庭应诉而又不还贷、不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的大学毕业生,法院只能依法作出判决。
本报郑州7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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