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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市政府向农民自建房收费被指公开抢劫

2009年07月09日08: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浙江在线

  中国青年报记者致电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了解到,依据该《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9月16日印发了《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为“耕地开垦费”收取从标准到范围作了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

按照浙江省国土厅的规定,此类农民建房一律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再比如,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浙江省人民政府2002年12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市、县政府给予免收出让收入和配套费用等扶持。

  然而,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又一次“忽视”了这份比较新的规定,方案为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找到的依据是浙江省1997年发布的两个文件。

  对此,郑向东解释说,要制定一个规费调整方案,“别说你不是专业搞这个的,就算你是纯物价部门搞起来也比较难”。他告诉记者,之所以出现收费依据的文件可能跟现有的一些规定“有时间差距”,“是因为两个层次的原因,一方面是制定规费调整方案的工作非常难,横向涉及国土局、建设局等很多部门,另一方面是对一些文件的把握和理解可能会有不同,从北京到省里,关于规费的文件太多了,有时候一年要调整好几次,这就要看怎么理解了。”

  在郑向东看来,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浙江省政府2002年《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应该“是农民在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房那就是不收的,其他的都要收。虽然一些联建的农民土地是安置留地,但是性质是国有的,那就应该收”。郑向东强调“都要回到土地性质上来的”。

  而关于“耕地开垦费”,郑向东直接告诉记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的文件不能作为收费依据,“规费的收费依据只能是四类,国家法律、国务院法规、浙江省规定、部委办规章,国土厅的文件是不能作为收费依据的”。

  记者致电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得到的答复却是,省政府2002年的通知和省国土厅2008年的文件均是目前有效且最新的收费依据。而且记者在龙泉市2009年调整方案中也看到,收取每建筑平米15元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依据的文件龙泉市物价局、财政局和人防办联合下发的文件,显然并不在郑向东所理解的可以作为收费依据的四类文件之列。

  “另行收取”

  龙泉市政府2008年3月2日也曾印发过一份《关于龙泉市城区及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规费调整方案》(以下简称2008年调整方案)。在2008年调整方案中,明确列入收费项目的有一项为“耕地占用税”。其所依据的文件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龙泉市作为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按照每平方米3.75元的标准收取。经记者查询,该条例已被废止,代之以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在2009年调整方案中,“耕地占用税”被从规费表格中删除了。但是,记者注意到,在2009年调整方案的最后部分,文件用完全不同于文件正文的字体、明显小得多的字号标注了一行说明:“另注:城区与工业重点乡镇农民联建房涉及的耕地占用税,不列入规费,另行收取。”但是对于收取“耕地占用税”的依据和标准均没有明确说明。记者在龙泉市城区和八都镇等走访过程中,不少建房农民也告诉记者,耕地占用税的收取是和其他规费一起收的。

  对此,龙泉市法制办主任郑向东解释说,“之所以规定另行收取,是因为耕地占用税是税不是规费”。至于为什么同样不是规费的“土地征用成本”出现在规费调整的表格中,而同样不是规费的耕地占用税虽然征收但却“另行收取”,郑向东并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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