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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半夜吸毒猝死浴场女厕 家属索赔40万引争议

2009年07月09日10: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半夜,男子吴某被发现死于浴场女厕所内。浴场给出的说法是,吴某借用厕所注射过量毒品导致意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浴场方面的解释让吴某的妻子李某难以接受。昨日,李某以浴场没尽到安全责任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并提出40万元的巨额索赔。


  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在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有人在“方便”时发生类似意外,责任如何分担,本案无疑具有标志意义。

  男子死于浴场女厕所

  23岁的李某来自江西乐平县,事发前1个多月,她与丈夫吴某一起到杭州打工。

  4月8日凌晨2点,李某下班回家,丈夫正好出门。“我问他去干嘛,他说等一下就回来。”

  20分钟后,李某打电话给丈夫,丈夫说:“你自己先休息不要管我,我在朋友这里。”

  李某等了一段时间,没见丈夫回来,再打手机时,电话一直没人接。李某出门寻找,凌晨4点多,丈夫的电话回过来了。“你朋友在我们富士温泉晕倒了。”说话的是一名女子,富士温泉在双菱路106号,李某很快到了现场。

  “他趴在垃圾桶上,脸朝下,整个头都在垃圾桶里。”李某说,她在一楼大厅的女厕所见到了丈夫。

  “浴场工作人员把我丈夫从垃圾桶里拉出来,我叫服务员快报警。”这时,李某才看到丈夫的脸色发青,嘴唇发紫。

  110和120赶到后,把吴某送到了红会医院,但吴某早已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下水道找到吸毒针管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富士温泉。吴某死亡的那间女厕所位于进门大厅的右侧,呈半封闭状,只有一个出口,没有窗户。

  由于女厕所的门已经加锁,记者无法进入了解情况。浴场的一位负责人说,事发的女厕所其实是整幢楼的公用厕所,整幢楼包括宾馆、美容美发、棋牌等5家消费娱乐单位,因为富士温泉浴场在一楼,所以大厅里的厕所由他们管理,水电费也由他们承担。

  4月8日,浴场服务员发现倒在女厕内的吴某时,还看到蹲坑旁有一滴滴的血,而吴某左手小臂上也有血迹。在吴某被发现前后,浴场当晚值班人员均证实女厕所没有其他人用过。

  警方后来在女厕所的下水道里,找到了注射毒品用的针管。吴某妻子李某承认丈夫有吸毒史。早在去年11月,两人在宁波时,她就发现丈夫用针管注射毒品而晕倒。

  奇怪发票难揭谜团

  “如果他是浴场客人,那么被发现时,他应该是光着身子或穿着浴场的浴衣。”浴场方昨向法庭阐述,浴场内有两个供洗浴客人使用的男厕所,而且根据浴场管理规定,顾客进入浴场前必须换鞋和领手牌,然后到浴室内更衣,而吴某在女厕所被发现时衣着完好,也没有换鞋和领取手牌,说明他没有到浴场消费。

  浴场方还提到,浴场打烊时间是凌晨2点,2点以后浴场只允许出不允许进,保安和收银员是为2点前没洗完澡的客人服务的。

  不过,在昨日的庭审过程中,死者家属一方当庭出示了一份没有开具时间和姓名的50元定额发票。他们认为,发票足以证明吴某是到浴场消费的。发票号码为04932633,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填开使用都有效,可死者家属并没有对发票来源进行说明。

  浴场方面收银员领用发票记录显示,收银员曾于1月16日和2月27日领过发票,而死者家属出具的发票票号正好在1月16日领用的发票之列。

  “只有前面的发票用完之后,才可以继续领用。”浴场方面解释,他们对发票管理有严格规定,领用开具都要登记造册,因此死者家属手里的发票肯定是2月27日之前就开出去的。

  但细心的法官发现,浴场登记的发票领用记录中,1月16日和2月27日领用的两本发票票号居然完全相同,这时浴场才改口说是记录时笔误。

  在极力否认吴某是到浴场休闲消费的同时,浴场方还申请事发当晚值班保安和收银员到法庭作证。

  收银员说他是来借厕所

  对于当时的情形,收银员柯某(女)是这样说的:

  2009年4月8日凌晨3点30分,我和保安及另外一位收银员上夜班,当时过来一个男子,问我们有没有洗手间,我们没有应他,后来他急了,当时我们回答那边是个女厕所,你不能上的。那个男的不管我们,自己进女厕所了。

  到了4点15分左右,另一个女收银员要上厕所,问我刚才那个男的有没有出来,我讲不知道。女收银员到了厕所门口,对里面的人喊“有人在吗”,后来,她通过门缝,看见里面有人就叫我们。我们3人一起过去后,发现刚才上厕所的男子头倒在蹲坑旁边的垃圾桶里,面朝下趴着。

  之后,我们发现厕所地上有个手机,当时手机上有很多个未接电话,女收银员就打电话给对方,让对方(吴某妻子李某)赶到富士温泉来。

  一开始我们想报警,但对方那女的不让报警,后来那女的发现厕所里的男子没有呼吸了,才让我们报警。民警和医生过来后,将那个男子抬走了。

  保安的证言和女收银员差不多,不过他强调,当时发现男子后没采取措施,是担心如果动了男子,他妻子赶到后解释不清。

  谁该对他的死担责

  死者家属在法庭上开出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包括吴某未满一周岁的女儿及年近六旬无生活来源父亲的抚养费)总计96万余元,但考虑到吴某死亡自身也有责任,家属最后提出,要求浴场方面赔偿40万元。

  死者家属一方的律师认为,浴场管理者未尽到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约定的合理范围内安全注意义务,“就算是吴某借用厕所吸毒,但浴场工作人员在发现情况不对后,对吴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救护措施,导致其窒息后心跳呼吸骤停而死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浴场方面表示,同时强调女厕所干净、通风而且地面没有水渍,他们尽到了相应责任,吴某死亡完全是由于他注射毒品的自残、自伤违法行为所致,死者家属的行为完全是无理取闹,并且给浴场的声誉和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

  “有人在公用厕所内死亡完全是偶然、无法预料和难于防范的。”浴场一位副总经理在法庭上说,如果吴某死亡责任强加到他们身上,对他们和整个服务行业来说是无法承受之重。

  延伸阅读 单位厕所对外开放发生意外怎么办

  人都有三急,路人要来上厕所总不可能拒之门外,浴场保安庭上作证时说出了很多人的心里话。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庭后对记者说,包括杭州在内,现在很多地方都鼓励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本案对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后如何管理无疑具有警示意义。

  关注本案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倪智敏说,浴场是洗浴场所,不是用来吸毒的,所以在里面吸毒死了跟浴场一般是没有关系的,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除非得到浴场同意,否则浴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至于单位厕所对外开放发生类似吴某这样的意外,只要该单位本身没有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厕所的管理人发现了以后,没有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扩大,那就应对扩大的后果承担部分责任,但如果主观上没有放任损害的扩大就不承担责任。”倪律师说。

  倪律师分析,其他意外的发生,要看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不是由于管理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如果是,比如因为地滑,房子里的砖头砸破了头等原因使如厕的人导致伤害,那么管理人是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今日早报辛成陈洋根) (来源:浙江在线)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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