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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办法规定 组建远洋船队最高资助1200万

2009年07月09日14:2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

  本报记者苏润菁报道 根据日前发布的《深圳市远洋渔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市将对总部设在深圳的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同时,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资助金额最高可达1200万元。

  《办法》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的远洋船队,对已获取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经费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同步给予资助。企业新建或购买二手远洋渔船,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将能够得到专项资金的资助,最高金额可达1200万元。对于总部设在深圳的远洋渔业企业,如果在深圳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4艘,政府将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对在深圳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3艘的远洋渔业企业,如果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责任编辑:刘鑫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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