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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一年内初犯口头警告

2009年07月09日16: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7月9日电(记者方列)开车时忘带驾驶证、外地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出门办事太匆忙,忘了系安全带……对于不少驾驶员来说,总会不小心产生这样那样的轻微违法行为。记者从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今后浙江交警将对2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初犯警告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将依托移动警务系统执行。


  据了解,根据公安部施行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浙江省明确了23种交通违法行为,如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实际后果,且行为人已经或者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新的规范,交通参与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的,执勤交警应当向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如果该交通参与者在受到口头警告或者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这一违法行为的,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地交警部门通过移动警务通来执行新规范。如果交警通过移动警务通查询发现当事人在一年内都未再实施过该交通违法行为的,则继续适用“口头警告”措施,并将通过互联网提供驾驶人轻微违法记录的查询服务。另外,如违法行为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但有证据证明系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交警查实后给予放行;对“绿色通道”上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教育后放行。
(责任编辑:孟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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