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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楼条件改两项

2009年07月10日04:1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环保验收条款维持原状;

  消防验收标准修改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本报讯(记者蒋悦飞通讯员穗房宣)本报昨日文章《广州买楼网签近期接近于0》报道新版商品房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得到广州市房管局的关注和认可。
昨日广州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7月6日以来的3天时间,“阳光家缘”网上正式签约14份。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交楼三条,环保验收条款维持原状,消防验收标准修改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删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与2005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房条件相比,2009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严格了开发商的交房条件。”广州市房管局新闻发言人黄文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关于个别媒体反映开发商提出交房时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环保验收合格证》有困难的问题,黄文波一一作出解释。

  关于环保验收问题:黄文波表示,“交房前,商品房须取得环保部门意见是一定要严格执行的”。

  关于排水许可证:根据水务部门意见,在交房时取得排水许可证是可以办到的。同时,2009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列明的资料中并非必须要《环保验收合格证》,而是“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对于个别项目办理《环保验收合格证》确有困难的,持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视为符合交房条件。

  关于消防验收问题:2009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第十五条中的(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修改为(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问题:2009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删除第十五条中的(三)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就新系统上线而产生的网签问题,黄文波表示,7月6日以来的3天时间,“阳光家缘”网上草签合同136份,正式签约14份。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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